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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該修改手術簽字制度

        
    作者:
    發布日期:2008-03-12

    “生命權和健康權高于一切,只有職業醫生才能判斷病人在危急時刻是否需要搶救。同時醫院也不是墊費機構,因此建議加強《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生命權的保護,要規范相關醫療條款,防止悲劇再次發生?!?/FONT>

    3月9日,全國政協委員劉紅宇就2007年發生在北京的孕婦李麗云之死,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表明自己的觀點。

    李麗云事件發生后,媒體開始反思“手術簽字制度”。

    有律師背景的劉紅宇認為,從立法本意來講,手術簽字制度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保障患者在治療過程中有自主選擇的權利,同時這也可以有效防止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濫用權力。

    “然而,在生命危急關頭,醫院及醫生的不作為是否體現了對生命的漠視?”

    劉紅宇表示,如果在患者處于病危時的急診搶救,也必須以“征得患者同意”和“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作為手術的前提條件,這樣的制度就顯得過于僵化。

    劉紅宇研究發現,雖然《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也規定:“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賦予醫療機構獨自決定手術的權利,但因沒有明確具體的情形,不具有操作性。相比之下,美國《醫療法:緊急施救手術法規》規定,“醫生有權在病人面臨生命威脅,或有導致身體殘疾的危險時,在未得到病人同意以及未得到其他人同意的情況下,對病人實施救治”。

    “這樣的法律規定值得我們借鑒?!彼f。

    (來源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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