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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奧運觀賽禁止裸奔和做廣告

      
    作者:馮娟
    發布日期:2008-07-14

    網絡版專稿 記者 馮娟 7月14日,北京奧組委正式向社會公布了《奧運場館觀賽規則》:《規則》中關于限制物品與行為的規定22條,禁止物品與行為的規定4條,與悉尼、雅典奧運會基本持平,并分別制定了奧運場館觀賽規則完整版與觀眾版。其中完整版是對奧運場館規則的專業描述和全面界定,主要供奧組委工作人員參照執行和使用。觀眾版則以親切委婉、簡明易懂的語言向觀眾展示觀看比賽的具體要求,是北京奧組委對觀眾開展宣傳教育的主要口徑。

    奧運場館觀賽的限制物品 

    規定內涉及的限制物品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軟硬包裝飲料與食品;2、易碎品與各類容器,包括但不限于玻璃杯、保溫杯、水壺、飯盒等;3、樂器,包括但不限于演奏樂器,口哨等;4、體積較大、不方便帶入走坐席區的箱包、手提袋等隨身物品;5、非奧運會、殘奧會參賽國家的旗幟長度超過2米或寬度超過1米的旗幟以及旗桿;6、任何橫幅、標語、傳單,包括但不限于商業、宗教、政治、軍事、領土、人權、環保、動物保護等內容的宣傳品和展示品;7、任何未經授權的專業攝像設備;8、刀具、球棒、長棍、長柄傘、照相機與攝像機支架等尖銳物或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物品;9、打火機、火柴等點火器具;10、導盲犬除外的動物;11、除嬰兒車與輪椅之外的任何代步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電動自行車、小型摩托車、自行車、踏板車、滑板、旱冰鞋等;12、未經授權的對講機、擴音器、收音機、激光裝置、無線電設備等干擾奧運會電子信號的物品。

    奧運場館觀賽的限制行為 

    限制行為是指雖不觸犯法律,但不符合奧運會或殘奧會的相關管理政策,有可能對場館秩序、賽場環境、運動員或其他觀眾構成干擾的行為。場館工作人員將按照奧運場館觀賽規則執行辦法對此類行為進行處理。

    1、不對號入座;2、在非吸煙區吸煙;3、翻越護欄、踩踏座椅以及向比賽場地、觀眾坐席投擲物品;4、攜帶嬰兒車或輪椅進入非無障礙坐席區;5、進入非觀眾區域,如貴賓區、工作區及比賽場地等;6、在坐席區內撐傘、長時間站立等遮擋他人視線或影響他人觀賽的行為;7、未經授權在場館內進行電視轉播報道或使用專業設備錄像;8、刻意展示、宣傳服飾及隨身物品上的商業標識,集體穿戴配有相同或相似設計同案、色彩組合或商業標志的服飾,故意展示任何公司名稱、產品、品牌或形象;9、任何未經授權的宣傳推廣和展示活動,任何籌集資金的行為,在場館內分發促銷品或帶有企業標識的產品;10、其他分散參賽運動員、技術官員、教練員注意力,影響賽事順利進行或妨礙他人觀賽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閃光燈拍照,明顯處于醉酒狀態進入場館,不服從工作人員管理等。

    奧運會場館嚴令禁止的物品與行為

    禁止物品與行為,是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的物品與行為,一經發現,場館工作人員將立即報告安保部門依法處理。

    1、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管制器具,煙花爆竹等易燃物品,腐蝕性以及放射性物品等中國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物品;2、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其他工作人員;3、任何形式的賭博行為;4、任何游行、靜坐、示威行為、裸奔等其他擾亂現場活動秩序和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行為。

    規則有效期自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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