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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媒體財經要聞(080826)(2)

      
    作者:
    發布日期:200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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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證券報》

    為了追求監管協調高效、獨立與統一

    監管機構在法律上相互獨立、主體平等,不存在從屬關系,在沒有有效約束的情況下,協調行動難度較大。為減少乃至最終避免協辦單位各自為政的現象,在央行不直接負責金融監管的情況下,建立央行與金融監管者之間的協調合作機制是各國比較一致的做法。

    眾所周知,享有一定的金融監管權,是央行正確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的前提條件,是充分了解銀行以及整個金融、經濟的運行情況;而對銀行進行必要的監管是及時、準確獲取真實、可靠信息情況必不可少的有效途徑,否則貨幣政策就缺乏了基礎,失去了靈魂。正因為如此,許多國家依然強調央行的金融監管角色。即使在建立了獨立的、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的國家如德國、日本和英國,仍然賦予央行一定的金融監管權或在一定程度上參與金融監管,并享有一定的權力。

    因此,只有央行和金融監管機構密切合作,才可能更加有效發揮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作用。在央行不直接負責金融監管的情況下,建立央行與金融監管者之間的協調合作機制是各國比較一致的做法。

    通常認為,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是指央行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以及與其他相關機構之間,為了維護金融穩定,實現有效的金融監管,在金融監管的規則、政策和行動等方面相互配合、采取和諧一致的步驟和措施。主要包括金融規則、信息共享、金融許可、金融檢查、突發事件處置和日常工作等方面的協調機制。

    實際上,我國早在2003年12月就將央行應當與金融監管機構建立監管信息共享的機制寫入“人行法”修正案新增的目標性條文。這是目前唯一寫入金融法律條文的金融協調機制問題,只是至今包括信息共享在內的協調機制卻一直未真正建立起來。

    從國家宏觀層面看,金融監管部門存在主動規避現有法律的傾向,獨自建立了單一層次的監管聯席制度,其效果不盡如人意。2004年6月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起草了《三方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建立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對三家機構分工合作的指導原則、職責分工、信息收集與交流、工作機制等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并于當年9月18日召開了第一次監管聯席會議,確定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制度。但此后幾年聯席會議鮮有召開,央行等其他部委也從未“參與”。

    由于監管機構在法律上相互獨立、主體平等,不存在從屬關系,在沒有有效約束的情況下,在監管活動中協調行動難度較大,涉及諸多部門監管權的劃分,遠非一個部門能夠協調。協調機制很可能停留在紙面上,得不到有效實施。于是只得各自探索,零打碎敲。如今年1月銀監會和保監會簽署了銀保深層次合作和跨業監管合作的諒解備忘錄。
    從省級微觀層面看,分業監管體制下,監管權分化,主體呈多元化,區域金融體系出現“群龍無首”、“互不買帳”和“各自為政”的尷尬局面。監管分離后,央行分支行失去了主導地位,卻給地方帶來對金融資源的控制空間。

    隨著分業監管體制的完形,各地政府紛紛成立金融管理職能部門,加大地方直接管理金融的主動權。在區域范圍內,由于存在“一切看上級行事”、“等、靠、看”的部門工作慣例和作風以及部門利益主義,同樣監管協調機制未能真正建立起來;加之,“人行法”修正案并未對央行在宏觀金融管理體系中賦予相應的協調權,加大了央行分支機構疏通貨幣信貸政策傳導機制和維護區域金融穩定的難度。地方政府在現有各種政治經濟資源的分配格局下,遂利用金融辦這個平臺將自己的政策意圖“滲透”到央行分支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以及地方的整個金融體系。無疑,這將加大整個宏觀經濟運行的波動性和風險性,增加央行等金融管理部門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運行成本,影響貨幣政策的有效貫徹執行。進而,影響中央政府在區域金融管理體系中的權威地位。

    這次的央行新三定方案,明確了央行以“會同”的方式參與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職責以及相應的地位。這一制度設計是央行向參與宏觀金融監管的回歸。但從現實看,“會同”難免會出現類似文件主辦單位“會簽”的角色,為減少乃至最終避免協辦單位各自為政的現象,筆者認為,完善以央行為主導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強化區域金融監管協調的統一,還須從以下四個方面花大工夫:

    一、盡快制定和出臺“以央行為主導的金融監管協調條例”。鑒于監管涉及面廣和央行相對超然的地位,須形成獨立、權威、統一的以央行為主導、“一行三會”為主體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不妨考慮成立國家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加強貨幣政策與監管政策之間以及監管政策、法規之間的協調,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二、要想強化區域金融監管協調的統一性和獨立性,就要改革和完善央行等金融部門內部考核激勵機制,增加其分支機構加入其區域協調機制和執行宏觀金融政策是否體現獨立性和統一性的內容,防止分支機構出現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從而增強央行等金融部門在區域的獨立性和金融調控機能。

    三、建立以央行為主體的全國性和區域性金融信息中心。通過這個中心擬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指導、協調金融業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集中管理金融信息,以克服監管主體多元化帶來的信息分散和缺位的影響,為央行等金融管理部門宏觀決策服務。

    四、為適應混合經營和綜合經營的發展趨勢,在完善“一行三會”的監管協調機制的基礎上,可以考慮建立大部制的金融監管體制。以綜合性監管為模式,減少以致杜絕信息壟斷、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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