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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金在線:顧雛軍案之后的三大懸念

      
    作者:宋一欣
    發布日期:2008-01-31

    由科龍電器與顧雛軍虛假陳述引出的刑事訴訟案件已告一段落,然而,該案涉及的其他幾個問題卻仍未解決。如何處理科龍電器投資者損失引發的民事賠償、科龍電器公司的審計單位德勤會計師事務所是否應承擔相應審計責任、H股投資者如何依法維權,這些都是顧雛軍案帶給法律與投資者的懸念。

    經過一年半左右的刑事訴訟,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終于對資本市場“聞人”、原格林柯爾系掌門人與廣東科龍電器前董事長顧雛軍案一審作出刑事判決,顧雛軍因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被判12年執行10年),并處罰款680萬元。同案另外8名被告亦均領刑。

    顧雛軍案有期徒刑期限的幅度尚在意料之中,刑事罰金相對而言是比較高的,在筆者記憶中,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刑事訴訟案件罰金一般都有限,這次,顧雛軍案的刑事罰金可能是目前最高的。

    或許由科龍電器與顧雛軍虛假陳述引出的刑事訴訟案件已告一段落,當然,刑事訴訟案件中,顧雛軍還可以依法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然而,該案涉及的其他幾個問題卻仍未解決。

    首先,顧雛軍的虛假陳述行為帶給科龍電器投資者損失引起的民事賠償尚未解決,存在懸念。而管轄法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甚至至今都未正式開庭審理過。

    2005年5月9日,中國證監會進駐科龍電器,正式對科龍電器的虛假陳述行為展開立案調查,最終,查處了科龍電器涉嫌違反證券法的行為,認定其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并于2006年7月4日對科龍電器及顧雛軍等人實施行政處罰。由此,根據《證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以及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廣大權益受損的科龍電器投資者依法提起了證券民事賠償訴訟,要求追回相關的損失。

    而分布于全國19個省市的65位律師共同組成了“科龍、德勤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全國律師維權團”,為權益受損的科龍電器投資者提供法律服務。2006年7月6日,有投資者向廣州中院提起對科龍電器的訴訟,為該院所受理,但其后不久,法院宣布因故暫緩受理科龍電器民事賠償案件。2007年4月4日,廣州中院通知有關代理律師,恢復受理科龍電器民事賠償案件。目前,廣州中院受理的科龍電器民事賠償案涉及的原告達200多人,對此,廣大原告投資者希望法院早日對已受理案件開庭,早日審結該案,為投資者早日挽回損失。

    其次,科龍電器公司的審計單位德勤會計師事務所是否應承擔相應審計責任,是另一懸念。

    雖然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所產生的民事侵權賠償案件并不僅限于上市公司,但規范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中的審計責任問題,其作用和意義非常明顯。而在科龍電器證券民事賠償案中,其審計單位德勤會計師事務所是否應承擔審計責任問題,是科龍電器案審理的焦點與難點。

    之前,科龍電器公司曾委托畢馬威對德勤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了重新審查,畢馬威認為德勤的審計存在四大問題,而顧雛軍在佛山中院法庭上也公開表示對德勤的審計表示質疑。德勤是否要為科龍電器與顧雛軍的虛假陳述行為承擔連帶的審計責任,這一問題可謂是顧雛軍虛假陳述行為帶給法律與市場的懸念,希望相關法院早日依法解開這個懸念。

    第三,H股投資者如何依法維權也是未解之題。

    由于科龍電器的股權結構由A+H構成,故根據科龍電器公司《章程》,權益受損的H股投資者同樣可以提起訴訟。對于H股股東的權益維護,有下述規定與約定可援用:根據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第29條規定,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包括H股股東)與公司之間發生爭議,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處理;國務院證券委與國家體改委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第136條明確規定,到香港上市的公司必須在《章程》中載入下述內容———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與公司之間發生爭議,可提交仲裁解決,可選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或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也做出了符合上述規定的約定。

    但后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卻規定:“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倍b于H股原、被告雙方無法就仲裁管轄地達成一致,故有關仲裁條款無效。在此種情況下,H股原告投資者只能根據《仲裁法》第五條的規定,提起訴訟。

    對H股原告投資者可否提起民事賠償這一新問題,廣州中院、廣東高院與最高人民法院三級法院目前正在研究審查中。這一問題的出現,也是顧雛軍的虛假陳述行為帶給法律與投資者的懸念,但希望相關部門早日為H股原告投資者依法維權提供合法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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