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裕被指控的這三項罪名都是經濟類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在三項罪名全部成立的前提下,只要認定其中有一項罪的主體為黃光裕本人,黃光裕的最高刑期可達20年;如果這三項罪的主體認定為單位,則黃光裕作為單位負責人罪責相對個人量刑原則上要輕,但非法經營罪可判單位負責人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也可達有期徒刑的上限20年。
與此同時,這三項罪都會對犯罪人判以罰金。不論最終要領罪的是黃光裕本人,還是黃光裕旗下的公司,其罰金數目也將相當可觀。 如果認定黃光裕為非法經營罪的主體,則會面臨沒收全部財產的可能,而黃光裕在面臨牢獄之災的同時,也會從身價上百億的中國首富重新回到一窮二白。
黃光裕案中,從公司的領頭羊到階下囚,中國首富與重回一窮二白的反差,是整樁案件讓人唏噓的重要理由。
有一位從西安來的記者和一位從香港來的記者顯得急躁不安,因為不具備本地優勢,他們心里多少有些沒譜。一位香港來的記者說他們很想知道這個案子到底能扯出多少官員,我和另一位記者相視而笑,這位同胞顯然不清楚這正是這個案子微妙之處。
從確定黃光裕案的開庭時間這么一個小的事件上就可以窺見一斑。2010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黃光裕涉嫌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案其他被告人及相關被告單位亦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一并提起公訴。不久后媒體就曝光了黃光裕案的起訴書的部分內容,而這屬于國家機密的文件是如何到媒體手中的,至今我也沒有弄明白。
而此后,有關黃光裕案何時開庭的新聞不絕于耳。據我所知,黃光裕案原本定在4月2日正式開庭,但是被臨時取消。而此后在4月14日進行的庭前示證也是匆忙之中決定,導致楊照東臨時從外地趕回參加。
而庭前示證對于很多人而言也是一個新名詞,這是從英美法系引入的一個程序,是在正式開庭前,控辯雙方把所有的證據進行交換,確認無異議的證據,同時準備在庭審中對有異議的證據進行質證。而與多數媒體弄混的庭前質證相比,這個程序要在正式開庭前進行,而質證卻是在正式開庭之時。楊照東對我說這次是一個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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