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經要聞
金融投資
公司產業
商業評論
觀察家
商務生活
今日媒體
研究報告
經濟日歷
品牌活動
當前位置:首 頁 > |
中國股票市場誕生之初,相對于中國初生的流通盤極小的股票市場而言,信貸資金成為了推動市場走勢的決定性力量。
進入90年代中期,金融監管當局為了穩定金融秩序,避免市場出現大幅波動,開始發布有關法規,明令禁止銀行信貸資金直接進入股票市場。
1995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明文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
1995年8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聯合下發《關于重申對進一步規范證券回購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類金融機構辦理回購業務,必須有百分之百屬于自己所有的國庫券或金融債券,并將這些證券集中在一家證券登記托管機構,從而極大地限制了資金從銀行向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流動。
1997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下發《關于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票市場的通知》和《關于各商業銀行停止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回購及現券交易的通知》,國務院也批轉了證券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關于嚴禁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規定)的通知》。此后,銀行信貸資金以任何形式進入股票市場都屬于違規行為。
1999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明確規定:“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蹲C券法》起草小組編寫的條文釋義指出:“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股票買賣業務。二是證券公司和其他企業利用銀行信貸資金進行股票買賣”。
1999年8月20日和10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先后下發了《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首次為銀行信貸資金通過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間接入市提供了一條合法通道;
2000年2月13日,央行和證監會聯合發布《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抵押向商業銀行借款,從而為證券公司自營業務提供了新的融資來源。
2006年底,銀監會下發《關于進一步防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證券公司業務往來相關風險的通知》,要求金融機構嚴禁信貸資金流入股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