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頤
中國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法制建設開始受到重視,“依法治國”現已成為全社會的共識。然而,這種共識卻是國家、民族、社會歷經種種曲折,付出巨大代價后才得到的“真知灼見”。而許多先行者,為此經受了更多磨難,個人命運也更加坎坷。資深法官何濟翔先生在93歲高齡撰寫的回憶錄《滬上法治夢》(北京十月文藝出版社2001年版)雖只薄薄一冊,卻無比沉重,把人帶到那一段歷史現場,折射出“法治”在中國的片斷風雨。
何先生1957年以前任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庭庭長,在“鳴放”期間因附議著名法學家楊兆龍先生倡言法治的觀點被打成“右派”。
1957年5月開始“鳴放”,哈佛大學法學博士、曾參加日內瓦國際刑法第五屆大會并當選為副會長、還被選為國際行政法學會理事、被評為海牙國際法學研究所比較法學專家的楊兆龍先生在報上發表了萬余言的《我國重要法典何以遲遲還不頒布——社會主義建設中的立法問題》一文;在隨后有關方面召開的座談會上,他又進一步闡發了自己的觀點。他認為,社會主義建設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社會主義的法制建設。無產階級專政對階級敵人不講民主,在人民內部卻必須實行真正的民主;而法制,就是對階級敵人也不應例外,而且,民主也要有法制的保障。那種認為只要懂“政策”、有了正確的“立場、觀點、方法”就可以解決法律問題,司法及一般政府機關只要有了可靠的干部、雖無法律也無關系等等,是完全錯誤的。因為“政府機關那種無明確的法律限制的辦事的‘靈活性’,有時頗足以破壞社會主義的民主與法制”(第10頁)。共和國已經成立8年,但民法、刑法等重要的法典卻遲遲未能制定,而“某些重要法律遲出來一天,在六億人口的中國會使多少人遭受多么大的損害?!保ǖ?1頁)他提出:“建立社會主義的民主與法制,必須要有一套基本完備的、政府與人民共同遵守的法律,作為政府(包括一般行政、公安、檢察、審判等機關)辦事及人民生活行動的依據;否則政府可以隨便行動,而一般人民卻苦于無所適從。政府機關內部盡管可以有幾百幾千種的指示、辦法、總結、規章、通告等等,而一般人民卻知道得很少;政府機關的人員即使胡作非為,一般人民也無法判斷其有無法律根據。這種違反民主與法制的基本要求的情況,是足以導致人民的不滿而引起不必要的矛盾的?!薄斑^去幾年來所發生的錯捕、錯押、錯判、錯執行等事故,與一般行政機關‘無法可依’或‘無完全精確的法可依’實際上有很大關系?!保ǖ?5頁)
這篇文章,楊本來不愿寫。幾年前,他因其過去的經歷和只能教“資產階級法學”已沒有了教法學的資格,因他會8國語言,所以讓他在復旦大學教俄語,算是“廢物利用”;在土改時,原金陵女子大學校長吳貽芳看到一些過火行為,曾要他向政府提議應制定《土改法》規范土改,結果受到“組織”嚴厲批評。所以,他對“鳴放”甚為謹慎,不愿寫文章。
這時,全國正在貫徹“雙百方針”,上?!缎侣勅請蟆窙Q定組織一批重要“鳴放”文章,以響應毛澤東在宣傳工作會議上講話的號召,派記者陳斯偉死纏硬磨,要楊寫文章?;蛟S是被陳的誠意所打動,或許是對中國迫切需要法治的關切,楊終于同意寫了這篇文章。
楊兆龍的觀點,得到了何濟翔的呼應。他在《新聞日報》為楊文召開的座談會上也強調:“衡量一個國家是否上正軌,就要看這個國家的法律是否完備,法治精神是強是弱?!彼鞔_提出:“社會主義的法制和社會主義的民主,是不可分割的,是構成一個有機的統一體的東西,它們是一事的兩面。我們的社會主義的優越性就在于法制和民主的統一?!保ǖ?7頁)話雖簡短,現在看來卻是語重心長,意義殊深。作為中級法院民庭庭長,他在實際工作中也感到,建國八年來,只有《懲治反革命條例》、《懲治貪污條例》和《婚姻法》三個單行法律外,人民日常生活中迫切需要的民法、刑法和民刑訴訟法還遠無蹤影,使他們辦案無法可依。結果連罪與非罪的判定也總是因人不同,“至于處刑,則毫無標準,往往各法院處刑不同,各個審判員不同,時間前后上也有不同,”非?;靵y?;久裥谭ǖ涞娜狈?,是造成一些冤假錯案的重要原因。他進一步分析了重要法典遲遲不能制定的原因,提醒說:“不要以為訂了法規,就會束縛住自己的手腳。革命的暴風雨時期已經過去了,現在是社會主義建設時期,急切需要有一套為政府與人民共守的法典來遵循?!保ǖ?9頁)與楊兆龍一樣,他也以歷史為例,說明對制訂一些基本法典來說,八年時間并不算太短,關鍵在執政者是否重視。
1957年5月18日,民盟上海支部召開民盟司法人員座談會,何作為民盟成員,不僅與會,而且是主持人。會后,幾家報紙報道了會議紀要。在座談會上,有人對“高干案件特殊處理”提出了批評,還有人對不信任司法專業人員而強調政治可靠,調政治可靠的非專業干部擔任司法工作提出批評?!坝腥伺e了這樣一個例子:有一個區法院,受理了一件強奸案。女方說她的生殖器受到對方損傷。不料受理這個案件的審判員說:‘只有男子才有生殖器,怎么女子也說有生殖器?’”(第119頁)
不幸的是,所有這些觀點不僅不被重視,反被作為“右派”言論受到嚴厲批判。然而,現實是嚴酷的,他們的擔憂很快就被證實。毫無法治的運動一個緊接一個,冤假錯案越來越多,一直發展到帶來巨大災難、長達十年之久的“文革”。
現在想來,似乎令人難以置信,我國直到1979年——建國近四個八年之后——才有刑法,而直到1980年代中期——建國四個八年都不止——才有民法,在長達30多年的時間內,重要的法典只有《憲法》和《婚姻法》。而憲法事實上已成為一紙空文,連國家主席都無法以憲法來保護自己的基本權利,何論其他公民。國家、社會主要是靠政策、文件,靠領導人的指示、命令進行管理。這種管理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所以很容易就滑向“文革”中的“公安六條”、“群眾專政”,公民的基本權利不獲保障,一片恐怖。最終,是社會的極度混亂。
或許,只有經過巨大的災難之后,人們才能認識到法治的重要性。因為法治強調人民主權和法律的統治,堅持法律的至高權威,主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法律之外和法律之上的特權,反對個人的專橫獨裁,防止少數人的恣意妄為,所以國家才能長治久安,以法律、制度防止“人存政舉,人亡政息”的情況出現。
而民主政治,也必須以法治為保障,也只有依靠法治,才能真正實現民主。通常所說“人民主權”只有通過政權機關來代表人民行使權力才能體現,因此政權機關的產生要通過正當、正常的法律程序產生,其權力的行使要置于法律的監督之下,“人民主權”才能真正落實。法治的重要含義是對政府的約束,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正如何濟翔先生所說,社會的穩定和健康發展需要“一套為政府與人民共守的法典來遵循”。法律是公之于眾、針對所有人的,使公民知道哪些行為不受懲罰,哪些行為將受懲罰,而只有當個人能夠預見到自己行為的后果時,才知道應當如何行動,也才能有較為長期的計劃。
“法律之所以要確使每個人都擁有一個他能夠決定自己行動的公知的領域,其目的在于使個人能夠充分地運用他的知識,尤其是他關于特定時空下的情形的具體知識,而這些知識往往是他所獨有的?!保ü耍骸蹲杂芍刃蛟怼?,中文版第195頁)這種知識的交流、交換,是社會不斷進步、賴以發展的基礎。反之,如果沒有公開、確定的法律,就會使人無所適從,惟恐動輒得咎,畏葸不前,根本不敢提出新見解、新觀點、新知識,社會將會停滯不前,也不會有真正的穩定。
然而,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對社會穩定、發展必不可少,對統治者長治久安具有重要意義的“法治”不僅不被重視,反被視為“向黨進攻”的“右派”言論和資產階級司法觀的表現,因為“在他們心目中,只有資產階級要法,無產階級不要法,于是要求立法就是復辟資本主義”(第22頁)。產生這種觀念主要原因正如楊氏所說,在于執政者以為法治會“束縛住自己的手”,沒有認識到在“革命的暴風雨時期已經過去”之后,法治在建設中的重要作用。而根本原因在于,革命的慣性使執政者沒有認識到奪取政權以前,以“砸碎一個舊世界”為己任這一意義上的“革命黨”和奪取政權以后,以“建設一個新世界”為己任這一意義上的“執政黨”的重大區別。歷史已經證明,執政者不受束縛、為所欲為雖然能“一時痛快”,但最終會使自己的統治受到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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