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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科斯開始
    薛兆豐
    2011-01-05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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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兆豐

     

      一百年前的今天,1910年12月29日,科斯(RonaldHarryCoase)在英國倫敦出生;今天,上百位國內外經濟學家在北京聚首,通過視頻向居住在美國芝加哥的科斯致賀,并用一整天的學術會議,討論科斯對剖析經濟運行機制所作的貢獻。

    機緣巧合,我在這里重開停了三年的專欄,將系列地與讀者探討法律、管制與經濟增長三者相互作用和演化的機理,而第一篇在今晚截稿。我想沒有比從科斯談起更合適了。

    一開始科斯并沒有給我造成什么思想震蕩。我當時并不理解科斯為何偉大。相反,我是經過長時間的學習,觸類旁通,才越發體會到他簡樸的想法所蘊含的威力的,而這個過程延續至今。事后看來,他給我最大的影響,恰恰就在這一點。

    我最早知道科斯,是在念大學本科二年級開始讀張五常的書的時候。在那些港版圖書里,張五常把科斯翻譯成“高斯”,讓我以為他在談論的是大名鼎鼎的數學家高斯 (C.F.Gauss)。我于是跳過了那些章節。耽擱了一段時間后,我才知道世界上有科斯這么一個人。

    但這還是無濟于事。我仍然無法理解科斯為什么偉大。從張五常的介紹看來,科斯的貢獻只是在于解決“牛吃麥”的問題。哪怕這是個多么妙趣橫生的問題,我當時關心的可是更大更重要的事情——經濟的興旺、社會的富強、誰是好人、誰是壞人、誰代表了少部分人、誰代表了大多數人。這些怎么能跟“牛吃麥”的問題相提并論呢?這個疑團是逐漸解開的。

    科斯思想有兩個重要的淵源。其一,是來自英國經濟學家菲利普·威克斯蒂德 (PhilipH.Wicksteed)在1910年出版的兩卷本《政治經濟學常識 (TheCommonSenseofPoliticalEconomy)中闡明的 “邊際均等(marginalequalization)”的觀念。其二,是美國經濟學家弗蘭克·奈特(FrankKnight)在1924年發表的一篇重要的文章 “關于社會成本的含義的若干謬誤 (SomeFallaciesintheIn-terpretationofSocialCost)”中闡明的觀點,即只要存在私有產權(privatepropertyrights),那么該產權所有者就可借助市場的功能,解決社會成本問題,而無需由政府來解決。

    所謂“邊際均等”,說來簡單。一片土地,究竟多大用來養牛,多大種莊稼?答案是:把土地細分到最小單位,如果第一個單位的土地,用來養牛能帶來比種莊稼更大的收入,那么這個單位的土地就用于養牛;反之則用于種莊稼。依次類推,直到最后一個單位的土地,都用到了能夠帶來最大收益的用途(種麥或養牛)上,那么這塊土地在這兩種用途上的分配,就能帶來最大的總收益。

    所謂“私有化”能解決社會成本問題,就是說如果牛和麥都是有主的,而最理想的情況是當這兩者的主人都是同一個人的時候,那么這個主人就會通過上述“邊際均等”的辦法,確保土地的使用分配能夠取得最大的收益,而牛和麥之間的沖突,就不需要政府介入,也能得到最合理的解決。

    科斯理論的這兩個思想淵源,有三個重要的含義:一、在解決生產資源分配時,要緊的永遠是邊際的數值,而不是平均或總計的數值;二、在協調資源的爭用時,要緊的是要存在私有產權;三、只要存在私有產權,產權所有者的個數就并不重要,也就是說,不管生產要素由多少人擁有,只要他們能保持充分的理智,他們就會達致相同的生產資源分配方案。

    我花了長時間的學習和體會,才逐步理解上述三點含義。事實上,我是讀了阿爾欽(ArmenAlchian)關于進化的文章,才了解到邊際規律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讀了張五常、阿爾欽、費雪(IrvingFisher)等人的作品,才逐漸意識到私有產權的重要;讀了布坎南 (JamesBuchanan)和塔洛克(GordonTullock)等人的作品,才重新理解“大多數人的意見”這個概念的虛無。再到后來,在我開始給學生講授“法律經濟學”這門課程的時候,才比較充分地體會到科斯所提出的視角,是如何長驅直入,看穿了財產權法、滋擾法、侵權法、合同法、公司法乃至憲法的脈絡的。要知道,這些部門法,在科斯思想出現前,是貌似各自獨立,互不相關的。

    我常自問:假如自己是當年《法律經濟學雜志》的編輯,面前擺著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那么我有足夠的鑒賞力,認為這是驚世之作嗎?肯定沒有。這正是科斯給我最大的影響:他讓我體會到在觀察世界時“掂量觀點”的重要。以此為由,我感謝科斯改變了我的世界觀,并開始這個新的專欄。

     

     

     

    (作者系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研究員、法律經濟學研究中心聯席主任

    zxue@nsd.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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