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濫用和證券市場投機操縱的主要受害者是美國中小企業和中產階級。壟斷泛濫導致大量中小企業破產或是被兼并。而在經濟高速增長期間不斷發展壯大的中產階級無論是作為消費者(他們是電力、家用電器、汽車等新興產業主要消費者),還是作為資本市場的公眾投資者都深受壟斷和證券市場欺詐、操縱之害。金融危機更是給他們帶來滅頂之災,失業和投資失敗導致許多人陷入破產和貧困 (英薩爾控股公司倒閉,一下子就讓美國60萬持股人和50萬債券持有人陷入貧困或破產)。
在1932年總統競選中,為贏得陷入絕望中小企業業主和中產階級的支持,羅斯福對公用事業領域壟斷濫用和證券市場投機、欺詐進行大肆抨擊。羅斯福認為,“電力行業的財富和權力集中”實際上就是“私人社會主義”,導致 “毫無保障的公司支配了他人的錢”。因此,他堅定地認為,控股公司必須從公用事業領域清除出去,以便普通公民能夠重新獲得對其財富的控制。羅斯福還向選民提出了其改革的藍圖:“除非有絕對必要讓地理上整合在一起的運營公用事業系統地繼續發揮作用。如果我們能夠根據經驗重新塑造金融歷史,我們一定不會再有這樣的控股公司企業……是公司發明給少數公司內部人對他人的錢享有不受限制和不可容忍的權力,完全逃避了當地政府和外部投資者的約束,公用事業領域已經蛻變為與自由人民對立的私人社會主義?!绷_斯福還信誓旦旦表明了其消除壟斷、推行新政的決心。依靠美國中小企業業主和中產階級的堅定支持,羅斯福最終以絕對優勢贏得大選。
羅斯??偨y當選后,就致力于推動反壟斷和金融監管立法。為此,圍繞著英薩爾控股公司倒閉,新政擁護者策劃了1933年參議院皮科拉(Pecora)聽證和1934年對英薩爾的司法審判。該聽證由參議院聽證委員會聘請的律師皮科拉負責進行。聽證目的是要向公眾揭示金融危機爆發的根源以及罪魁禍首,以推動羅斯福新政系列金融監管立法能夠在國會得以順利通過。
聽證在1933年2月開始進行,其中一場就是專門針對英薩爾公用事業控股公司倒閉案的。在這次聽證會上,通用電氣董事會主席歐文.D.揚(OwenD.Young)(如前文所述,英薩爾是從通用電氣成立后不久離開該公司的,他與該公司及高管一直保持相當良好的業務和私人關系)被傳喚出席作證。他在作證時指出,對于層層疊嶂的英薩爾金字塔公用事業控股公司,他(作為債權人)在1932年對英薩爾控股公司檢查時,有絕望的感覺,因為,面對錯綜復雜的公司結構,無論有多大能耐,都不可能真正了解真實情況。皮科拉聽證還揭示了華爾街摩根、花旗銀行與上市公司不擇手段排擠和兼并競爭對手,在證券發行與交易中肆無忌憚地從事欺詐和投機操縱等令公眾觸目驚心的種種劣跡。揭示了壟斷與金融危機內在聯系,從而為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通過奠定了堅實的民意基礎。
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旨在加強證券發行與交易的透明度、打擊證券發行與交易中欺詐和市場操縱行為,但這并不能從根本上徹底消除金融危機的隱患。必須消除公用事業領域壟斷濫用才能真正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公平和公正維護消費者和投資者合法權益,從根本上減少資本市場的欺詐和投機,從而實現羅斯福競選時把控股公司從金融領域徹底清除出去的承諾。羅斯福政府決心對英薩爾進行公開審判,對英薩爾所代表那個時代進行徹底清算,以便進一步為新政立法順利通過掃除障礙。
經過美國政府百般的努力,美國政府最終把逃到希臘的英薩爾引渡回國。1934年10月2日,美國政府對英薩爾提起刑事犯罪指控開庭審理。聯邦檢察官對英薩爾指控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指控英薩爾利用州際商務手段(郵件)在證券發行中對投資者進行欺詐(主要是指英薩爾在芝加哥證券公司發行證券過程中,郵寄給投資者的招募說明書含有欺詐內容,虛增了發行人的資產規模,誘使全國投資者購買注了水的普通股);二是市場操縱,指控英薩爾拉抬英薩爾控股公司股票價格,然后套現獲取暴利。
英薩爾的辯護律師并不否認聯邦檢察官指控的事實,而是在法庭上竭力向陪審團證明:(1)聯邦政府起訴英薩爾是要讓其來充當金融危機的替罪羊。政府必須尋找到某人來為危機負責,以緩釋民怨,英薩爾就是最佳人選。(2)政府所指控的英薩爾所有違法行為在當時是所有控股公司的普遍作法。辯護律師湯姆森在最后的陳詞中意味深長地對陪審團說:“先生們,你們已經獲得了美國歷史上一個我們希望永遠都不要重復的時代的描述。我們在審判那個時代。這兒沒有證據證明任何人有任何錯誤的動機。證據證明這些人內心堅信他們從事的商業冒險(是正當的),他們把自己財產和良好名聲都傾注在這上面了?!睖飞霓q護打動了陪審團,陪審團最終裁定英薩爾無罪。隨后,所有地方法院針對英薩爾欺詐,貪污等犯罪指控均被陪審團認定不成立。美國先輩們精心設計構建的憲政、法治(司法獨立、三權分離、陪審團制度等)最終了戰勝了公眾憤怒情緒,對英薩爾的司法審判也達到了羅斯福政府精心設計的目的,即喚起公眾對新政的大力支持,挫敗保守派對新政立法的阻擾,推動新政立法得以通過和貫徹落實。1935年,繼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之后的又一部深化金融監管改革和反壟斷的立法——《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順利獲得通過。
《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11節被稱之為“死亡條款”,它旨在簡化控股公司結構,提高其透明度,消除控股公司不必要的復雜,確保其得到有效監管,防止其從事證券欺詐和壟斷濫用。此外,該法還賦予證交會有權拒絕或批準任何重組計劃,有權拒絕任何公用事業控股公司破產訴訟計劃的權力。在提交重組計劃給破產法庭前,必須得到證交會的批準。沒有該批準,任何重組都不得進行。
除此之外,《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還針對公用事業控股公司壟斷濫用、證券欺詐、投機操縱、權力尋租等方面行為加以嚴格限制。(1)控股公司強制性注冊。注冊報告必須包括章程、合伙協議,信托債券、按揭,承銷安排和投票權信托安排以及公司所有管理人員和董事名單。(2)對控股公司證券發行加以嚴格限制和監管。(3)控股公司并購限制與監管。(4)關聯交易的限制。(5)監督檢查。授權證交會要求控股公司保留其認為促進公共利益和保護投資者與消費者權益所必須的一切記錄以備檢查,以及提交年度、季度或其他定期報告作為監管執法依據。(6)政治活動的限制。禁止控股公司給任何競選公職的候選人提供財務贊助,禁止控股公司支持任何政治政黨或機構,而且必須將任何政治上的游說活動都告知證交會,無論是通過頂層控股公司,還是通過任何子公司或運營公司。
1935年 《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的實施徹底從根本上解決了公用事業控股公司不透明的問題,有效遏制了公用事業壟斷濫用和證券欺詐與操縱。在1938年到1962年間,一共有2419家電力和燃氣分銷商或是作為控股公司注冊,或是子公司在證交會注冊,接受證交會監管,這些公司中928家被分拆。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整合、簡化不僅降低了經濟權力集中外,對投資者、消費者和公用事業公司也帶來諸多好處。由于“11節”的實施,運營公司財務更健全和更具有責任感,服務質量得到了提高,投資者的信心慢慢地恢復。
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和1935年《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都致力于糾正證券市場因許多控股公司倒閉所暴露出來的操縱和欺詐問題,英薩爾控股公司倒閉對這些立法通過產生極大的推動作用。因此,許多美國經濟史學家和法學家都將這些改革成果稱之為 “英薩爾帝國灰燼上的鳳凰涅槃”。
賀紹奇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長策智庫高級研究員
heshaoqi22@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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