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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18
    張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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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不拿高薪,這不是一個問題

    在我記述的中國改革30年的進程當中,企業和企業家的成長當然是重要的一章,是不能一帶而過的。30年來,無論是國有企業脫胎換骨的改革、改組、改制和現代化,無論是鄉鎮企業的崛起和消亡、外商投資企業和中國本土私人企業的進入與擴張,在我看來,都是造就了一個篩選的機制罷了,過濾出了這個轉型時期的被稱之為“企業家”的人群。當許許多多的人們期望在這個充滿著極大不確定性和風險性的轉型時期選擇不折騰時,他們才真正選擇了每天要面對風險的生活。

    但是,中國經濟的總量變得很大,由將近3000個充滿活力的縣組成。即使算上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活動,也是要以百萬為計量單位的。每天有大量的企業倒閉,也有更大量的企業誕生,只是從來沒有人數個明白而已。在2008年,當媒體突然間報道珠三角地區出現的企業倒閉時,他們以為有了新的發現,殊不知他們不過給出新的解釋罷了。

    可是,媒體每天盯著的卻依然是那些大型企業或者特別巨大的公司。這些大公司的一舉一動都像明星一樣備受社會關注。所謂“too big tofail”,公司太大了,所以不能讓他們出事。這既是他們備受關注的理由,反過來也成為企業夢想做大的激勵。

    即使這樣,2008年夏天刮起金融海嘯以來,我們每天聽到的壞消息依然來自大的公司而不是小的企業。這些壞消息不僅壞在它們虧了錢,關了門,裁了員,還壞在他們的高管居然還“多拿”了錢。我看到的消息說,英國第二大銀行皇家蘇格蘭銀行的CEO因為前年決策失誤而使該銀行在購買荷蘭銀行之后面臨破產之災,正在想辦法依靠英國政府的救濟活下來,而他居然還可以以每年40萬英鎊的退休金而光榮退休。而就在同一個時間,中國平安保險的馬明哲先生則做出了不拿應該獲得的數千萬薪酬的決定。

    在當下處于低潮的全球金融界和實業界,西方這樣的案例不是個別而是多數。通用汽車的CEO坐著私人專機去美國國會山申請政府施舍救助。這些雖然被媒體集中曝光并成為與經濟蕭條極不相稱的畫面,甚至成為憤青的對象,但“拿還是不拿”決不應該歸結為一個簡單的情感和純粹個人品行的問題。問題的核心在于拿的合法性,以及這個合法性的來源到底是什么。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想先要對照一下發生在中國國有企業的很多掌門人身上的“59歲現象”。在網上,你仍然可以找到十多年前紅塔集團的儲時健現象留下的關于“該拿不該拿”的褒貶議論?!都な?0年》作者吳曉波曾提到,在1997年,“紅塔山”的無形資產為353億元,在中國所有品牌中位居榜首,在儲時健任職的17年間,紅塔集團總計納稅800億元。一位中央領導在視察該企業時說:“這不是卷煙廠,這簡直就是印鈔廠?!钡窃?997年6月,儲時健因貪污罪名被拘捕。他對檢察院預審人員坦白罪行時說:“1995年7月份,新的總裁要來接任我,但沒有明確誰來接替。我想,新總裁接任之后,我就得把簽字權交出去了。我也辛苦了一輩子,不能就這樣交簽字權,我得為自己的將來想想,不能白苦。所以我決定私分了300多萬美元,還對身邊的人說,夠了!這輩子都吃不完了?!?995年前后,儲時健的年薪加上云南省對他的獎勵據說為30萬元,而紅塔每創造14萬元的利稅,作為掌門人的儲時健只拿到了1元錢的回報。

    不僅對儲時健,對所有的國有企業的負責人,國家都有明確的薪酬上限的規定。比如,國企負責人不能獲得比個人高出3倍的獎金。就在前不久,國務院國資委對中央企業高管層的薪水還是有嚴格的上限約束。那么,為什么國家要約束國有企業高管的薪水?

    經濟學家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一個解釋是,這些企業是壟斷的,對于企業的績效,高管的努力沒有那么重要;另一個解釋也許是,對于國有大企業而言,高管也是黨政官員,理應與政府官員在薪資上一視同仁。更重要的解釋興許是,薪資限制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國家對國企高管的控制;國企的高管需要聽命于政府,市場激勵自然不應該走過了頭;高管貪污受賄被揭發,雖然有損企業的表現,但加強的卻是國家的控制力;既然有國家控制的必要性,國企高管拿取高薪的合法性就沒有了;有了國家對國企高管的薪資控制,才時常會出現國企高管的貪污受賄等 “中飽私囊”的違法行為。違法越嚴重,控制越加強。而在西方的大公司,薪資由市場競爭合約決定,所以,金融領域和大公司的高管高薪是一個普遍的現象,但卻并非“中飽私囊”的行為。

    國家對國有企業進行控制可以理解為國家利用法律治國的一個側面。法治(rule by law)是更根本、更廣泛的手段。而且在法治主導的國家比法制國家 (rule of law)的控制會更普遍。用法律治理的國家比法制國家會有更多的商業腐敗。十多年前,一個被叫做“法與金融”的理論文獻開始流行起來。這些理論文獻的一個核心觀念是,金融市場在世界上不同地區的表現可以部分由這些地區的法律傳統來解釋。在統計意義上,英美法系的法制國家比成文法的國家具有更有效率的金融制度和更創新的金融市場。

    毫無疑問,華爾街的創新水平與華爾街的薪資水平是正相關的。在英美法律傳統的國家,創新更密集,因為高管薪酬的決定更自由。這么說,法律傳統可以看作高管高薪的合法性來源,因為在法制的國家,合理的事情才會變成可依照的法律,而在法治的國家,法律決定什么才是合理的。即使今天的金融危機讓我們看到了華爾街的黯淡景象,但從長遠來說,法制國家興許還是比法治國家更容易發展金融和高科技產業,因為那些都是需要高薪來激勵的行業。

    張軍

    復旦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教授prozhang.blo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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