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與“善”不能互為否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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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不在于“本能”
可以說,“范美忠爭論”與他當時的行為有關,但主要還是因為他事后的言論。
大概多數人都不能認同范美忠的主要觀點。我也是。但是他的說法究竟錯在何處?我覺得很多批評者并沒有想清楚。事實上,許多批評者盡管慷慨激昂,但他們的一些認識與范美忠十分相似。所以他們與范美忠實際上是犯了類似的錯誤。
例如,范美忠說“先跑”是人在那種情況下都會有的本能反應。有人就反駁說:惻隱之心人皆有之,救人也是人的本能反應。老實說,如果真是如此,范美忠就沒什么可批評的了。因為所謂本能者,就是先天的東西。先天的遺傳因素當然也不是所有人都一樣,但憑這些因素是不能論人之善惡的。因為這些東西無論好壞都非其主觀所能控制,自然也沒有什么道德責任可言。例如過去人們說同性戀是“思想墮落”的結果,要予以懲罰。而現在人們相信性傾向主要是先天形成的,因此當今先進國家的主流意見 (尤其是左派意見)大都趨向于反對歧視同性戀,支持同性戀維權。
甚至于如果能證明“本能”不受控制(例如如果證明有精神?。?,即便殺人也可能不負刑事責任。所以如果例如譚千秋老師的英勇救人與范美忠先生的“先跑”確實都是“本能”所決定,那人們就沒什么好說的了。充其量人們只能遺憾范先生先天遺傳的“本能”不行,但這就像同性戀,能說是他的錯嗎?
事實當然不是如此。范美忠說救人與“先跑”都是一種“選擇”,這才是大實話。既是“選擇”,那就不能說只是“本能”的反應。如果趨利避害與惻隱之心都是“本能”,那么在兩者出現矛盾時如何“選擇”就是另一回事。哪怕在那一瞬間來不及深思熟慮,但這反應還是在主觀控制下,包括了后天習得、而非先天遺傳的行為模式。所謂“性相近,習相遠”,也只有對這些后天習得的東西、主觀選擇的東西才能論善惡,進行道德的乃至法律的評論才有意義。
問題起初與“虛偽”無關
還有人把范美忠問題當成一個“真”還是“善”的問題。他們批評范美忠“真”而不“善”,是“真小人”。而小人哪怕再“真”,似乎也是君子的對立面,因此即便是“偽君子”也比“真小人”強。有人還認為,這就是筆者的觀點。因為筆者在5月10日即地震前兩天一次朋友的新書發布會上,針對古代傳統中的所謂虛偽問題講過一番話,這番話的錄音被人以《偽善是重要的社會功能》為標題整理成文后,在未經我審閱的情況下,很快在網上傳播開來。正巧兩天后就發生了汶川地震和范美忠“先跑”事件,有人便把此文當成支持此后發生的辯論中有利于譴責范美忠一方(即被對方反駁為“偽善”的一方)的論據,認為此文說明“社會”對范美忠這樣的老百姓施加壓力強迫其為“善”,也比放任其為“小人”要好。
其實這篇網文雖未經審閱、有若干誤差,但大意仍然不難理解。它主要是針對那種站在中國法家傳統專制主義立場上指責 “民主虛偽”(同時也指責儒家虛偽)的理論,指出民主憲政盡管不能“改變人性”造成一個“君子國”,但是由于統治者乃至任何強勢者在這種制度安排下權力都受到制約,而責任都可以被追問,因此即便“小人”當政,也不能為所欲為、不為所不欲為,危害百姓而自利的惡事他想干也干不了,為百姓提供的服務他不想干也得干,于是盡管是“小人”也得做出“君子”之事。哪怕這是“虛偽”,是“偽善”,不也是大進步嗎?相反,如果在專制之下統治者為所欲為,不為所不欲為,為虎作倀者生,犯顏直諫者死,所謂小人得志,君子難以生存,甚至君子也不得不“違心”地作小人乃至惡人之行。這種“虛偽”可以叫“偽惡”,那恐怕要比即便是“小人”執政的民主憲政也要恐怖多了。
顯然,這篇文章既非為這場爭論而作,其主旨也是對強勢者要限權問責,并不是針對范美忠這樣的老百姓,更不是主張對老百姓實行強制逼其“偽善”。恰恰相反,我認為就像黃宗羲所說:法家制度“使天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為天下之大公”,這恰恰是造成最壞的虛偽、即那種迫使君子也不得不違心地做小人乃至惡人的“偽惡”現象產生的根源。
關于范美忠的爭論,有不少地方的確與所謂虛偽問題有關。對此我還會以另文作進一步的分析。但是,這主要都是爭論延伸以后的內容,例如范美忠與郭松民兩人的那場電視辯論就很深地涉及了這種問題。然而作為爭論緣起的范美忠那篇著名網文《那一刻地動山搖》實際上只講了自己的經歷,并為自己的“先跑”作了辯解,并沒有評論他人。在以后的回帖中他提出了 “犧牲是選擇,不是美德”這個后來成為眾矢之的的觀點,但也沒有說犧牲者“虛偽”。顯然,如果說那些要求別人作出犧牲的人是虛偽的還可以理解,甚至那些在平安狀態下自己 “做好事”的人(例如范美忠對之不以為然的雷鋒)真實動機如何也還可以分析,那么在山崩地裂的那一瞬間,很難設想當時有什么“偽善”者來得及權衡得失,然后為了沽名釣譽而去冒險救人。所以支持范美忠的人可以說郭松民是偽君子,但不會有人、包括范美忠本人也不會說譚千秋們是偽君子——如果這樣說那可就真是喪盡天良了。
“真君子”與“真小人”沒有區別?
譚千秋們是真君子既然毫無疑義,那么在范美忠比較“先跑”和舍己救人 (也就是他自己與譚千秋們)這兩種“選擇”時,他顯然就不是說“偽君子”與“真小人”相比如何,而是說“真君子”與“真小人”相比如何。他的回答是:這兩者都是“選擇”而已,沒有高下之分。犧牲 “不是美德”,“先跑”也很“啟蒙”。
應該說,范美忠這樣的觀點的確太出格。如果他只是貶低要求別人付出 (當然說自己如果碰到也會付出,但至少這未經證實)的郭松民,或者,甚至如果他貶低的是自己付出了、但并無生命危險并且已經獲得很多榮譽的人,比如雷鋒(眾所周知,他死于意外而非死于做好事時,而且生前他已經是被宣傳的典型,只是宣傳力度沒有死后那么大)或比爾·蓋茨(他可以說是天字第一號慈善家,但仍然有人說他沽名釣譽),都不至于讓人這么反感。但他貶低的是已經蓋棺論定的真君子、為他人犧牲了生命自己卻沒有得到任何好處的人,這就讓人受不了。范美忠后來與郭松民交鋒時贏得了相對較多的同情,而他此前發表 “選擇”論時得到的幾乎是一片罵聲,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那么范美忠為什么要這樣說?顯然,簡單地譴責他道德人品低下并不足以服人。因為,如果“先跑”本身是一件自利的事,“先跑”之后又把它說出來對他自己究竟有什么好處?是為了出名?范美忠自己的反問我以為很有力:“這樣的‘出名’,你要嗎?”
因此我認為,范美忠可能真的認為自己講的在理。他認為他是在捍衛自己作出“選擇”的權利,而且還可能認為,在一個傳統上常常忽視個人權利的國度,他的這種對自己權利的捍衛還具有“啟蒙”意義。
然而我們都看到:他這次“啟蒙”是十分失敗的。而這未必可以怪國人太過“蒙昧”。
“正當”不同于“善”
為什么?因為他混淆了兩個不同的概念:權利與道德,或者說,“正當”與“善”。我認為,范美忠爭論中最重要的、最需要澄清的問題,不是什么“真”與“善”的關系,而是“正當”與“善”的關系。恰恰在這個問題上,一些大罵范美忠的人其實與范美忠一樣錯得離譜。
近代以來,很多倫理學著作都提到一個命題:“正當”(right)不同于“善”(good)。所謂“正當”就是要確定你可以做什么——做那些事就是你的權利,它體現你作為個人擁有獨立意志,對于你的right范圍內的事你可以自行決定做與不做,而無需聽命于他人乃至公眾。而所謂“善”是指在諸多 “正當”的選擇中你應該做哪些事——那些事有利于他人或社會,做那些事出自你的良知,體現你的道德,從而得到社會的贊許或者上帝的嘉悅(如果信仰宗教的話)。
眾所周知,在英語中 “權利”與“正當”就是同一個詞right,而且這個詞有褒義,表明維護個人獨立意志本身被視為具有正面價值。這的確是西方文化、尤其是近代文化的一個特征。中國過去的老傳統中缺少這個概念,因此當年嚴復等人為了找一個漢語詞來翻譯right曾煞費苦心。以“權利”對譯right有兩個缺陷,一是它無“正當”之褒義,古漢語中這個詞原意為權勢帶來的利益(類似于“以權謀私”),反而含有一定的貶義。二是由于前一缺陷,加之讀音相近,中國人往往把權利與權力(power)混淆,正如西方人往往把right與correct(正確)相混淆一樣。
但是我們也無需過分夸張這方面的“文化”差異,因為研究表明:那種“不同于道德的正當性”概念即便在西方也不是從來就有的,它的形成不早于16世紀的英國。也就是說,它與其說是個“西方”的概念,毋寧說是個“近代”的概念。當人們不再是臣民、不再是農奴,而成為具有獨立意志的公民時,他的自主意識就會覺醒,就會認為追求行為自主是“正當”的。我想我們中國人也不例外,我們很熱愛自己獨特的文化,但這應該不會使我們自甘于類似16世紀以前西方的狀態吧!
其實,任何“文化”本來都有這兩種規范:一種,如《圣經》中的摩西十誡,孔子所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那是講“正當”的,是說你“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簡單地說就是不能去害人(侵犯他人權利)。另一種,如《圣經》中圣徒之所為,儒家的“孔曰成仁、孟曰取義”,那是利他人、利公眾、利天下,而自己卻要付出代價的。這是講“善”,人們“應該”向往、努力。即便做不到,也應該持一種“高山仰止”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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