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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6-30
    薛兆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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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美忠事件的法與經濟學

    四川高中教師范美忠,在地震時本能地撇下學生跑到球場,事后又為自己辯解。人們于是圍繞“道德”展開了爭論。

    道德是人群的一種約定??梢赃@樣約定,也可以那樣約定。問題只是,約定得不好,社會就難以為繼;約定得好,社會就興旺發達。好與不好,取決于成本效益的計算。當然,不是讓每個人在每個場合都重復計算,而是根據特殊時代、特殊背景,按概率進行成本效率計算,然后將計算結果當作規范來遵守。那么,在危急關頭對別人施以援手的社會道德,是如何在成本效益核算的規范下演化的?

    在1908年美國佛蒙特州最高法院判決的Ploofv.Putnam案中,原告人偕同妻子和兩個孩子在湖上劃船,遇到風暴,便把船綁到被告人的碼頭上。被告人的仆人,把繩子解開了。結果船被吹出湖面,原告與妻子和孩子們都掉到湖里,再沖到岸邊受傷。最高法院是站在原告一邊的,理由是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使用他人的領地。這個案子的含義是,別人出事,按照法律你未必可以獨善其身,而可能必須作出犧牲。

    在1910年美國明尼蘇達州最高法院判決的 Vincentv.LakeErieTransportCo.案中,一艘貨船卸貨后,由于遭遇暴風雨,未能及時駛出碼頭。在大浪反復沖擊下,貨船撞壞了碼頭,維修費為500美元。法院判決船主必須賠償碼頭的損失。這個案子的第一層含義是,在無法進行討價還價的緊急關頭,可以侵犯別人的財產,但事后必須按照市價賠償。

    馬上要補充的是,耶魯大學兩位法學家 (G.Calabresi和D.Melamed)寫過一篇叫《財產規則、責任規則和不可讓渡規則:天主教的一個觀點》的名文。文章說,在緊急關頭損人利己,事后再按照市價進行賠償,只能是不得已而為之,社會不應該鼓勵這種做法。這是因為,事后的侵權賠償金額,并不是由產權所有者定的,而是由第三者(如法院或仲裁機構)按照社會的一般標準武斷地定的。換句話說,在緊急情況下,私有產權從受“財產規則(先談妥后出售)”的保護,臨時變為受“責任規則(先被侵犯后索取賠償)”的保護了。如果這種替代受到過分的鼓勵,那么個人的權利就得不到充分的保護。有人主張一概用罰款代替坐牢。那不適當,因為那會鼓勵人們隨意去侵害那些他們本來用市價買不到的財產。

    這個案子的第二層含義,是我懷疑法官未必判得對——只是未必對,而不是肯定錯。這是因為沒有證據表明,法官考慮過那場風暴是否屬于極其罕見的。如果那場風暴在當地是比較常見的,那么碼頭的主人就很可能比外來的船主更了解情況。如果是那樣,就應該由碼頭的主人擔負起預防事故和購買保險的責任。若是如此,那么船主即使撞壞了碼頭,也不應賠償。

    這就說到了衡量侵權案子最重要的成本效益原則,即漢德法官在1947年提出的 “漢德公式 (LearnedHandFormula)”。這個原則是說,侵權案的被告人,只有當他為避免意外所擔負的成本(B),小于由于他不作為而發生意外的概率(P)與意外造成的損失(L)的乘積,即B﹤P×L時,他才對意外的發生負有民事責任。

    波斯納 (R.A.Posner)法官在1986年對Davisv.ConsolidatedRailCorporation案的判詞,生動地示范了這個公式的運用。案中的原告,是列車的安檢工人。案發當日,他駕駛汽車來到一段列車前準備工作。這時,有一個拿著無線電報話器的工人看到他。不久,當他鉆到列車下面進行檢查時,列車忽然開動并使他致殘。他因此向鐵路公司索賠300萬美元。

    波斯納逐條分析原告的三項索賠理由。第一,原告認為那個拿著報話器的人應該向司機報告他看見了原告。波斯納認為這是不合理的。那個人不會想到原告會從車里爬出來并鉆到列車底下去(概率極低)。第二,原告認為司機應該確認列車底下沒人才可開動列車。波斯納認為這也不合理。那么長的列車,檢查一遍都要半小時,是不是回來又要再堅持一遍呢 (避免事故的成本太大)?第三,原告聲稱沒有聽到司機在開車前鳴笛。這合理!波斯納說,司機為了避免意外事故所擔負的成本,即在列車開動前拉響汽笛警示,是非常小的,小得足以比發生意外的概率與意外造成的損失的乘積小。這么小的責任,被告都沒履行,波斯納于是判原告勝訴。

    回到范美忠事件現場,當事人是一群未成年人教學活動的常務主持,當然有理由探討他的責任。其責任如果是零,那么他可以拔腿就跑;責任大一點,他就應該大喊一聲才以身作則拔腿就跑;再大一點,就應該等學生先跑;還要再大一點,就應該跑到操場后再鉆進別的大樓,直到全校學生都出來了為止……

    我的看法是:不管公眾和學校怎樣界定教師的責任上限,范美忠大喊一聲“快跑”是起碼的,但他沒說自己喊過,他喊過的只是“不要慌!地震,沒事!”,后來就自己先跑了。若確實如此,則可以判定他沒有履行最輕微的責任——盡管他的責任上限或許應該更大。幸好,沒有學生受傷,無傷害就無賠償,故不存在家長追究責任的問題。但是,若有學生因為沒有及時跑出課室而受傷,那么范美忠就應該負有民事責任,因為他在自己單獨主持的活動中,沒有為避免重大事故做出最輕微的努力。

    薛兆豐

    青年學者,經濟專欄作家xuezhaofeng@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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