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兆豐:勾結定價如何可能
薛兆豐 青年學者,經濟專欄作家
上期談了“反壟斷法不反壟斷、只反企圖壟斷”之說的由來。說它“莫名其妙”,其實是委婉地說它 “荒謬透頂”。這種貌似高深的一語雙關,諸如“本法禁止某某壟斷行為,但若它確實有助提高效率,便不屬壟斷行為”式的條文和論斷,在反壟斷實踐中隨處可見,常被稱為“反壟斷雙語(double-talk)”。這不僅說明反壟斷法還拿不準究竟要反什么,更說明大玩文字游戲是反壟斷司法的特征。文字游戲給釋法者、興訴者和辯護者平添收入,代價則由全社會承擔。中國將推出的反壟斷法能否免落俗套?拭目以待吧。
前面介紹過以專利和研發而做大(byinternalgrowth)的美國鋁公司如何獲罪,假如還有人對它抱有同情,那么接下來要討論的,就是更少人同情和理解的商業現象,包括企業間的橫向價格聯盟、縱向價格聯盟、拒絕與第三方交易的合約,以及企業集中兼并等等。本期先談第一項,即“橫向勾結定價如何可能”的問題。
一間女生宿舍,住著8個女孩,相貌性格各不相同。設想其中一位倡議道:“瞧那幫在樓下轉悠的臭男生!不能輕易讓他們得逞。咱們約定,不上五百塊錢的晚餐,不管約誰,誰都不去!”——這就是“卡特爾”。經濟學問題是:(1)這聯盟對誰有利?對誰不利?(2)若整個宿舍的女生都參加,結果如何?若全校女生都參與,結果又如何?(3)這約定能守得住嗎?(4)那些雖然加入,但感覺對自己弊大于利的成員,有何辦法繞開?
關于“卡特爾(cartel)”的經濟分析,全在這個例子里。著眼點是組成卡特爾的商品是否同質。所謂“同質”,不僅指質量相同,還包括供應的總量、流量和成本都必須相同或非常接近。男女同工不同酬,為什么?原因之一,是女性即使跟男性一樣能干,但由于生理和生育等原因,其勞動力供給的流量仍不如男性穩定的緣故。
換句話說,只要供應者的商品(包括勞動力和女人味)是異質的,那么使其利潤最大化的最佳定價就不相同,價格同盟便難以為繼。若非要把定價不該相同的商品捆起來,以相同的價格出售,那么不在聯盟之列、故能合理定價的商品就會賣得更好;而在聯盟之列的商品,若偷偷逃離聯盟,也會賣得更好。諸位不難以此原理,分析前面的“姐妹聯盟”。
那些認為 “只要漲價就對供應者有利”的觀點,以及認為“若需求缺乏彈性,供應者就會不斷漲價”的觀點,顯然都是錯的。不管供應者是不是壟斷,也不管需求有沒有彈性,每個供應者的最佳定價只有一個。再高再低都會降低他的收益。因此,即使每個成員都答應遵守價格同盟的條款,他們也仍有強烈的動機,去設法調整供應的質量和數量,從而繞過對自己不利的約定價格。
要以消除競爭為目的而結盟,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必須確認所有潛在的競爭者,然后盡量把他們包羅進來;(2)必須對產量、流量、價格、質量和服務逐一作精確定義,然后讓每個成員就其中每個細節都達成共識;(3)必須建立監督違規行為的機制;(4)必須對違規者處以足夠力度的處罰。這些條件中任何一條得不到滿足,價格同盟就隨時會分崩離析。
正因如此,為了消除競爭而進行結盟,比一般人以為的要困難;而已經結成的同盟,若要守住一個不為市場所接受的、因此也不為部分成員所接受的價格,就是難上加難。兩個供應者的結盟如此,多個供應者構成的聯盟就更是如此。
但是,市場上還有另一類結盟,其目的不是為了消除競爭,而是為了提高效率。這種有益的結盟,卻往往被人忽視。典型的例子是律師事務所。一般人會認為,律師事務所是一家企業,但它恰恰就是多個本來可以獨自開業的律師,由于認為結成團隊對他們更加有利,而通過締結價格同盟而形成的。如果說價格同盟或勾結定價必然有害,那反壟斷執法者首先就應該去控告多合伙人的律師事務所。幸好他們沒這么做。但這也不禁令人聯想到:在反壟斷法看來,企業之間不準做的事情,在企業內部是不是就準做了呢?是。這個話題將在關于“企業邊界”的部分討論。
更諷刺的是,大量本不可能成功的價格同盟,恰恰是由于政府支持,才得以長期維系。在美國,從酒類販賣、行醫制藥,到牛奶、花生、葡萄、煙草、棉花的生產,一概由受政府支持的卡特爾操縱。工會則更典型。1934年通過的瓦格納法,不僅授予工會罷工的權力,還授予它阻止非工會會員替補受雇的權力。有時,甚至連暴力阻止別人上班都是合法的。司法者相信,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工會的談判力不受影響。很自然地,在美國,工會是不受反壟斷法約束的,理由是勞動力不是商品。有人會問:旨在阻止對手增產和降價的價格同盟,究竟合不合法?答案是:有政府參與,就合法;沒有政府參與,就可能非法。
勾結定價如何可能?首先,不是由于當事人見了面、開了會、通了話或交換過眼色,就能使勾結成為可能。法庭確實采用過“偵察意圖”的手段。從經濟學觀點看,那是完全迷失了方向。勾結定價有其自身的天然障礙,成功與否與當事人的意圖無關。供應者之間締結價格同盟的嘗試本身是無害的。不應混淆“動機”、“嘗試”與“效果”。商人的“動機”都是一樣的,“嘗試”都是中性的,“效果”則是由市場來顯示的。價格同盟可能會成功,如存活的律師事務所,那它就是有效的;也可能不成功,那它就會自動瓦解。同時,社會上存在許多免受市場檢驗、本來很可能會瓦解、實際卻頑固維持的價格同盟,那就是由政府出面支持的卡特爾。這是說,對于被市場淘汰的勾結,反壟斷法是多此一舉;對于被市場認可的勾結,反壟斷法是錯殺良民;而對于被政府保護的勾結,反壟斷法則無能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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