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陳杰人/文 《新京報》的報道說,日前,最高法院知識產權庭向社會發布《反壟斷民事訴訟司法解釋》草案以征求意見,根據該草案規定,因壟斷行為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經營者和消費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意味著,如果消費者受到企業壟斷行為的侵害,可以直接將其告上法庭。
我非常支持這一規定,如果它最終能夠出臺,將為我國的《反壟斷法》插上翅膀,使該法具備無限的生命力,同時也很真正使反壟斷制度惠及社會和民眾。
2007年8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反壟斷法》,這部全文達57條的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法律,當時就贏得了國際國內普遍的贊譽,當時的意見認為,在行政壟斷、國企壟斷、既得利益集團壟斷普遍的那個時候,該法的出臺,清除了中國市場中壟斷者的不道德血液,有利于市場的公平競爭和公共利益的維護。
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敝袊摹斗磯艛喾ā纷?008年8月1日施行以來的2年多時間中,人們看到市場上依舊壟斷橫行,以國有企業特別是央企為主體的巨無霸級企業——如石油、通信、鐵路等行業——依舊肆無忌憚地在實施壟斷甚至擴大壟斷,并因此獲取巨額壟斷利潤。
一個典型的事件是,在幾大通信企業的重組過程中,按照《反壟斷法》的規定,占有市場份額如此之高的幾家企業的資產重組和市場劃分,屬于“經營者集中”的法定情形,應該依法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集中。但實際情況卻是,那次重組根本無視《反壟斷法》的存在,也無視輿論批評,有關企業和政府有關部門便徑行集中。
這個事件表明,在徒有虛名的《反壟斷法》下,真正有權的機構敢于為所欲為而不用擔心受到法律的懲罰。如此尷尬局面,主要源于兩個因素:一是權大于法,在行政權力統管一切的社會環境下,企業的壟斷行為只需聽命于行政機關而無需擔心法律的介入;二是缺乏訴訟保障機制。就后者而言,最典型的情況,就是作為壟斷行為的終極受害人——消費者——無法直接依據《反壟斷法》提起訴訟或者獲得其他有效法律救濟。
正如最高法院相關負責人這次介紹所言,在以往的壟斷案件審理中,如果涉嫌壟斷行為已經被反壟斷執法機構查處,認定構成壟斷行為,那么法院允許當事人在該處理決定效力確定后起訴,以維護當事人自身的正當權益并最終獲得賠償救濟;但對于未經反壟斷執法機構查處的行為,當事人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訴,尚未有統一說法。而在司法實踐中,消費者無法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壟斷之前直接向法院起訴壟斷者。
眾所周知,壟斷行為危害嚴重而廣泛,既危害市場秩序,也侵害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其他相關權益,還構成對同領域其他企業的不正當競爭。歸根結底,壟斷有害于整個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和民眾的切身利益。
作為壟斷現象的受害人,消費者能夠對壟斷行為的危害感同身受,也最容易直接發現問題。反壟斷法律制度的初衷之一,也是保護消費者的基本權利。有鑒于此,不賦予消費者以直接起訴權,則無異束縛了消費者監督壟斷行為的手腳,同時也是對壟斷者的縱容。
還有一個重大問題是,中國的壟斷現象具有與其他市場不一樣的情形,那就是基于權力的壟斷更為普遍、更具有表面的正當性(如打著國家利益的旗號)。對于這類壟斷行為,反壟斷的執法機構在調查和認定過程中,一是面臨感情上自我否定的難處,二是有著權力相互的天然弊端,三是調查結論的可信度不高。
也正因如此,我國《反壟斷法》實施以來,極少有最終認定壟斷和處罰的案例,這部法律成了整個中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中最大的擺設之一。
設想一下,如果每個消費者都能夠基于自己的認識和感受,對可能的壟斷行為隨時發起訴訟,就會產生兩個方面的正態效果:第一,全國各地的法院都有可能成為反壟斷的司法生力軍,這就提高了壟斷者利用資源收買司法的難度;第二,壟斷者必須面對十多億國人隨時的監督,他的絲毫壟斷行為都無處可遁。
現在的問題是,一方面,最高法院的這個司法解釋草案,雖然給我國反壟斷制度的實施帶來了極大的利好消息,但它畢竟還只是一個草案,對于如此重要的進步規定,最高法院一定要頂得住壓力,扛得住誘惑,堅決使它最終出臺;另一方面,反壟斷的司法認定,涉及到很多技術問題,需要較高水準的專業人員參與,因此,建議將民眾直接提起的反壟斷民事訴訟規定為中級法院受理一審;此外,對于壟斷所致損害的賠償標準,司法解釋宜作出合理的規定。
筆者相信,如果最終賦予民眾對壟斷行為的直接起訴權,讓億萬民眾成為反壟斷戰場上的生力軍,中國的反壟斷就會迎來一個高潮,最終受益的,就是整個社會和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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