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李伯軍/文 當前,西方多國部隊針對利比亞的轟炸聲還在繼續轟鳴,從純粹的軍事角度講,這無疑是聯合國授權的一種國際軍事干預行動,但就其干預所采取軍事打擊的理由而言,無論是從安理會通過的第1970號決議和第1973號決議的內容看,還是從聯軍的辯解來說,兩者都強調是為了保護利比亞平民的“基本人權”,以免遭當局有組織和系統地攻擊或殺害,同時都控訴卡扎菲當局因此所犯下的危害人類之罪行,從而這次軍事干預行動獲得了一定的正當性。
我們可以將這種干預定性為“國際人道干預”行動。由突尼斯“茉莉花街頭革命”開始,到埃及、也門、阿爾及利亞、巴林、伊朗、沙特等北非、中東國家紛紛出現內部動蕩與騷亂?,F在,利比亞由于鎮壓國內手無寸鐵的平民而被國際社會干預,我們不禁要問,下一個“利比亞”會是哪個國家?
要回答這個會令某些國家恐慌的問題,首先要弄清楚國際人道干預的國際法標準和界限在哪里。如果是非法的干預,被干預者總會得到國際社會的同情和支持,但如果這種干預已經被國際社會所認可,如果犯了事,其下場可能就會很悲慘!
嚴格地說,現有國際法并不認可國際人道干預的合法性,盡管這種軍事干預實踐由來已久。因為聯合國憲章并沒有明確的條款說可以基于保護一國老百姓的人權為由,對該國進行國際人道干預。聯合國的主要職責是維護國際社會的和平與安全。這種和平與安全主要是針對聯合國這個大家庭內部成員之間出現一個對另一個使用嚴重的“家庭暴力”來說的,即如果出現一個成員侵略另一個成員,這就是威脅國際社會的和平與安全,就像當年日本侵略中國,希特勒侵略英國、法國等歐洲國家一樣。例如,1990年伊拉克欺負科威特這個“小弟弟”,聯合國這個“家長”不能視而不見,從而授權這個大家庭其他強力成員懲治伊拉克這個施暴者。
人們可能會有疑問,聯合國憲章這個文本里從來沒有說,伊拉克國內發生粗暴鎮壓平民事件而可對其使用武力這件事。你不是說,基于保護某國國內正被血腥鎮壓平民的基本人權,其他國家對其使用軍事打擊找不到明確的法律依據嗎?
任何法律規則都是有漏洞的,憲章也不例外啊,完全可以對現有規則進行有利于干預行動的解釋嘛!你看,這一次,只要美國或法國將卡扎菲血腥鎮壓其平民的事情認定為對國際社會的和平與安全的威脅不就可以了?!這次打利比亞,由法國等國推動安理會通過的第1973號決議就是這種邏輯的自然結果。因為,沒辦法,聯合國事實上被某些西方大國把持著,只是因為西方大國歷來“好這一口”,為了謀求這種干預的合法性,轉而尋求最能代表國際社會的聯合國的支持,通過推動安理會做出某項決議來授權這些國家采取這種人道干預行動,從而順理從章地拿到了聯合國這把“尚方寶劍”!之所以重視這把正義之劍,那是因為你利比亞國內發生血腥屠殺平民的事件再嚴重,其他國家想進行干預即使有一萬個理由也不行,非得有法律依據不可,只有這樣,法國、英美才能名正言順,放心大膽地對利比亞開刀。
其實在對利比亞進行國際人道干預之前,國際社會已經有了這方面的先例。例如,1991年,還是英美法拿著聯合國第688號決議基于保護伊拉克北部庫爾德族人的人權,而對伊拉克進行人道干預;1992年,為了保護索馬里人民,美國和盟國高舉安理會第794號決議對索馬里進行人道干預;1991年,北約為了拯救前南斯拉夫境內遭受種族清洗的波黑人民而先后獲得了聯合國第770、第1031號決議被授權對南斯拉夫進行人道軍事干預;1994年,在美國的要求下,為了保護海地人民的基本人權,安理會通過第940號決議授權美國為首的多國部隊對海地進行國際人道干預……久而久之,今天在國際關系中已經形成了一種慣例,即一國政府如果鎮壓本國老百姓的行為是一種國際犯罪行為,那就很有可能會成為下一個“利比亞”!2005年聯合國首腦會議閉幕審議通過的《成果文件》就已經明確寫著:“每一個國家均有責任保護其人民免遭滅絕種族、戰爭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類罪之害。在這方面,如果和平手段不足以解決問題,而且有關國家當局顯然無法保護其人民免遭種族滅絕、戰爭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類罪之害,承認國際社會有責任通過安理會對一國發生的種族大屠殺等“嚴重人道危機”進行集體干預?!?/P>
要準確回答誰會是下一個“利比亞”?或者說這種被干預的概率有多大?還得進一步回答一個問題,到底一個國家的當局鎮壓平民到什么程度國際社會才對其進行人道干預呢?或者說,國際法有沒有明確的法律標準和界限?
首先,有人會問,這個鎮壓平民的數量上有沒有講究?是不是說鎮壓得少就不干預,鎮壓得多就干預?這個確實要考慮,因為國內刑法上犯罪量刑都要依情節輕重而定??!但要進行精確的定量那就難了,你說卡扎菲血腥鎮壓了100個平民,而前伊拉克已故總統薩達姆屠殺了500個平民?這個有本質的不同么?難道說他卡扎菲只屠殺了100個,沒有薩達姆殺得多,你聯合國就可以視而不見?顯然不能這樣說,對于這個問題確實很難量化!不過將問題推至兩個極端,我們還是可以有個大體的標準,如果他卡扎菲僅僅殺了3個平民,而你薩達姆屠了3000個平民,這樣差距就很明顯,薩達姆被干預的概率要大大高于你卡扎菲了!因此,國際法上還是有個大體的標準,從聯合國以往的決議包括這次干預利比亞的第1973號決議的規定來看,這個標準使用的限定詞是“系統地”或“大規模地”或“震驚人類良知地”屠殺或鎮壓平民!
其次,喜歡思考的網民可能還會追問,是不是說如果這個國家的政府確實“系統地”或“大規?!钡赝罋⒒蜓孺倝毫吮緡矫?,聯合國或西方國家是否就必然進行國際人道干預呢?那也不一定??赡苡信笥堰@時就納悶了,國際關系中一國國內如果明明發生了嚴重侵犯人權的國際犯罪行為,正義都居然還有可能得不到聲張?!我明確告訴你,是的,這就是殘酷的國際現實!因為在國際關系中并不僅僅只有所謂的“國際道義”或“國際人道”,還有更重要的東西,那就是國家利益的考慮!美國最富聲望的國際現實主義大師漢斯·摩根索無情地道出了國際關系的兩大真理,那就是追求“國家利益”和“權力”是國家在國際關系中行事的唯一指南!美國政府就是他這位老師最得意的弟子,因為他悟性極高,得到了真傳,并將其成功運用到其對外政策中。你看看這次中東革命初期,沙特和巴林都是美國的盟友,巴林軍警武力鎮壓反政府示威者,美國裝作沒看見!敘利亞也鎮壓了平民,美國等西方國家為什么也袖手旁觀?看來,“只要你聽我美國的話,你犯點錯誤,沒關系,我老大罩著你!”再如,我們還不會忘記,1994年,在盧旺達發生了種族屠殺,近100萬無辜者被血腥屠殺,美英法竟然遲遲不發兵進行人道干預,這又是為什么?個中緣由地球人都知道,因為干預要付出很大成本,況且,你盧旺達在我美國或法國心目中的地位不咋地,又得不著好處,犯不著為了你而興師動眾!再如他薩科奇早些日子還對卡扎菲和顏悅色,可沒過幾天,就翻臉不認人,竟然挑頭軍事打擊比利亞!這又是什么道理嘛?!
最后,可能還有喜歡打破沙鍋問到底的朋友會問到更深刻的問題:當一個國家政府內部出現騷亂或動亂,該政府依據國內法進行維護秩序而開展的行動應該是合法的吧?這個問題可以做出肯定的回答,否則的話,我們很難解釋,無論像利比亞這樣在西方看來是專制的國家,還是像美國這樣的民主國家都有個國內刑法典,里面用來維護自身統治地位,懲治危害該國統治秩序的犯罪分子的罪名很多國家都可能會有“顛覆國家政權罪”或“分裂國家罪”等。如果我依靠這個對成千上萬的犯罪分子執行了死刑,難道這個你聯合國或西方國家也要進行人道干涉?事實上,國內法與國際法的界限已經日益模糊,利比亞的這次情況基本上和這里提及的這個問題本質上差不多。憑心而論,卡扎菲也在維護國內秩序,只不過對待平民的措施顯然過了頭,被西方大國進行人道干預也在情理之中。不過,大國有時卻可以例外,1992年4月,美國洛杉磯爆發了基于種族歧視和警察暴力引發的大規模沖突,你看看美國政府當時竟然出動1萬多名軍警前往鎮壓,導致58死,3000多人傷,1萬多人被拘!我要問的是,誰會去人道干預他美國?誰敢去人道干預他美國?這個時候,你可千萬別再跟我講所謂的國際道義或國際人道了。
作者系湘潭大學法學院 戰爭與武裝沖突法研究者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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