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楊濤/文 “平均1.36分鐘就有一輛機動車‘勇闖紅燈’,圖片中將公示闖紅燈車牌!請相關交通部門重視?!?月28日凌晨,北京網友“藍色沙?!卑言谛^樓下拍攝的“闖紅燈”車輛圖片發至微博公示,引起眾多網友關注,紛紛表示支持這種“民間隨手拍違章”行為。對此,北京市交管局表示,鼓勵市民參與建立交通文明,但目前暫不考慮推出相關政策支持市民“隨手拍違章”。(《新京報》3月1日)
植物有“南橘北枳”之說,沒有想到,執法部門也有南北差別,就在北京市交管局表示暫不考慮推出相關政策支持市民“隨手拍違章”之時,武漢交管部門卻表示,今年將繼續實行有獎舉報車輛違法的舉措。而在武漢,因為交管部門的鼓勵,武漢已經產生了多達百余人的“職業拍客”,一年領走多達500多萬元的獎金。
自從于建嶸教授在微博上號召大家“隨手拍乞討兒童照片”的活動以來,“隨手拍”似乎一種風尚。盡管“隨手拍乞討兒童照片”活動本身在法律上遭到了質疑,但我本人是支持那種非商業性的“民間隨手拍違章”。交通違法行為事關每個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是關涉公共利益的事情,每個公民都有責任對其進行批評與監督,因此,從權利角度上講,當然,每個公民都有權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拍照,并將其上交給執法部門。并且,支持“民間隨手拍違章”,顯然有利于調動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到監督交通違法之中,讓交通違法行為陷入“人民戰爭的汪洋大?!?,有利于遏制交通違法行為。
現在有問題的是,能不能將拍攝的交通違章圖片張貼在網絡上。事情上,張貼交通違章圖片是一種輿論監督行為,如果否定了張貼的權利,事情上也就是取消了公民的輿論監督權利,也不能起到遏制交通違法的作用,這顯然也是說不過去。但是,這里面同樣存在兩個問題,其一是,張貼交通違章圖片可以包涵什么樣的內容,能否包涵駕駛人的頭像,因為這涉及隱私權的問題。我以為這是個涉及權利的平衡問題,如果違章車輛及車牌號都不能張貼,那能起到什么樣的監督作用?但是,如果將駕駛人的頭像也張貼出來,恐怕也不妥,因為即便是犯罪嫌疑人、罪犯也有隱私權,也不能隨意將他們的頭像放諸公眾場合。所以,我也同意某些律師的觀點,張貼違章車輛及其牌號是可以的,但對于駕駛人的頭像必須進行技術處理。其二是,如果張貼出來的車輛并沒有違章,張貼人同樣也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并不能免責,這就需要張貼人事先拍攝完整過程,有充分的把握,否則張貼就要小心。
另外還有一個重要問題的是,公民拍攝到的違章相片能否作為證據使用,特別是作為交警處罰的依據。對這個問題,各地有不同的看法,像武漢交管部門就以“職業拍客”拍攝的交通違章圖像作為處罰依據。但是,廣州的法院卻并不認同。2004年,廣州越秀區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就認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調查取證是行政執法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因此,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機動大隊將市民拍攝到的照片作為違章的證據不合法,予以撤消。從民事、刑事證據的角度上講,公民拍攝的違章相片,只要符合客觀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當然可以作為法庭證據使用。在行政處罰上中,雖然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必須親自取證,但行政機關調查取證,也可以從公民手中調查證據,并不需要直接拍攝到交通違章行為。如果公民拍攝的交通違章圖像真實作為可信,又有拍攝人的證言,也完全可以作為處罰依據,建議立法對此加以明確。如果公民拍攝的交通違章圖像不能作為交通違法處罰依據,那將縱容交通違法者,而打擊公民監督交通違法的積極性。
所以,我不但建議交管部門要鼓勵“民間隨手拍違章”行動,而且希望通過出臺法律來支持“民間隨手拍違章”行動,通過立法來界定公民的權利和界限,讓公民的行動既受保障又不侵犯他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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