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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產中介套緊箍,二手市場少添亂
    楊紅旭
    2011-01-26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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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觀察網 楊紅旭/文 近日,《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出臺了。媒體一片歡呼,就像是歡呼一個房地產經紀盛世太平年代的到來;與此同時,在人們的期望中,那些讓人煩、招人恨的房產中介公司及中介人員,似乎就要倒霉了。

    不可否認,隨著近十年我國房地產市場的過快增長,尤其是房價的持續大漲,整個行業發展的“姿態”有些扭曲。于是,開發商、地方政府、經紀機構、中介人員、炒房者等這個產業鏈和利益鏈上的相關方,一桿子全被打,成為輿論質疑和怦擊的對象。

    都是房地產高利潤的受益方,可大家的命運相差甚遠,地方政府賺的最多,且無風險;開發商“吃肉”也不少,不過風險是有的;經紀機構和中介人員,實際上利潤最薄,而風險最大。市場一有風吹草動,房產中介首當其沖,2005-2006年,2008年,賠錢的中介機構或門店絕非少數。所以,但見街上房產中介“冬”隱“夏”現,隨著樓市季節變化,活似候鳥。

    雖然利少而險大,但房地產經紀業的門檻很低,尤其是中介門店,沒什么資金要求,只要能借來五張房地產經紀證書,就能開店營業,所以各城市都存在大量的“夫妻店”。既然正常條件下難以獲得豐厚利潤,那么老板和店主們自然傾向于鉆各種法律“空子”,甚至公然干違規違法的勾當。極端者當屬老板攜款潛逃,比如2007年下半年后,隨著房地產市場降溫,深圳中天置業總裁蔣飛攜4000多萬巨款潛逃;還有曾被評為天津市優秀企業的匯眾房產的200多家門店一夜之間全部關閉,高達1.5億元的房產交易資金不翼而飛,被欺騙的客戶涉及1000多個家庭。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中介人員,是房產交易中聯絡賣方和買家的橋梁,這個行業的不規范,直接威脅到消費者利益。所以自2005年國家出臺房地產調控政策“國八條”開始,中央一直致力于整治這個領域。2006年,國家又展開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整治,重點就包括中介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利用虛假信息騙取中介費、服務費、看房費,在代理買賣過程中賺取差價等違法違規行為;合同違法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2007年,八部委聯手開展了為期一年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可謂轟轟烈烈。

    經過近幾年整治,房地產經紀市場秩序得到一定程度的規范,然而諸多“陰陽合同”、賺差價等現象依然比較常見。光靠暫時性的調控,已無法進一步提高整治效果。與此同時,隨著二手房交易量的快速增長,在深圳、北京、上海等一線城市,二手房交易量正在超過一手房交易量,健全房地產經紀制度,尤其完善房產中介法律法規體系,變得越來越緊迫。

    正是在這種歷史背景下,住建部等三部委出臺了《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從法律體系看,當前正在修訂中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屬于法律,也是本辦法的上位法,本辦法只是部門規章,性質和地位與《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相當。

    實際上,本辦法中的很多內容,已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有所體現,只是多屬粗線條的界定,比如對于違規者的罰款,就沒有明確金額——約束力極小,違規者只能更加放肆;而本辦法則明確“處以1萬元”或“3萬元”的罰款。當然,在很多領域,本辦法都有細化內容,比如: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準,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

    正是在是這種意義上,我們可以說,《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了房地產經紀領域的法制建設,意義重大。雖然,這個領域企業雜、門店多、人員亂,但畢竟正在一步步邁上正軌,這有利于我國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尤其是向二手房市場占主導的成熟發展階段轉型。

    作者系上海易居房地產研究院綜合研究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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