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楊濤/文 如果有人試圖在學術批判和打假中引入拳頭和鐵錘,將“批判的武器”變成“武器的批判”,公民唯有依托于司法,讓司法的鐵錘砸向那個揮動鐵錘的人,并且,司法這一錘要重于至少要等同于在學術批判中揮動的錘,如此才能讓那些動輒揮動鐵錘不敢再輕舉妄動,司法才能為公民們擋住揮動的鐵錘。
遺憾的是,我們發現,現實的司法卻沒有為公民們提供這種保障。方舟子遇襲案就是典型的一例。10月10日下午,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對方玄昌、方舟子遇襲案進行了一審宣判。案件主謀、華中科技大學教授肖傳國因尋釁滋事罪,被判拘役5個半月;戴建湘拘役5個半月;許立春拘役4個月;龍光興拘役3個月;康擁軍拘役一個半月。(《新京報》10月11日)
司法之錘高高舉起、輕輕放下,肖傳國雇兇毆打方玄昌、方舟子,又是鐵錘又是鋼棍,既打了批判他的方舟子又打了披露真相的記者方玄昌,這口“惡氣”出的夠可以,沒有想到居然僅僅是區區的幾個月的拘役,想必他們在東窗事發之時,根本沒有料到竟是如此結局,夢中也會偷笑吧!
查“尋釁滋事罪”,《刑法》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說尋釁滋事罪最高刑是五年,而處于拘役卻處于最低刑的邊緣?,F代刑罰摒棄了“以牙還牙”、“以血還血”的“同態復仇”,法官不可能要求讓方舟子拿著鐵錘砸回肖傳國們,用監禁來代替鐵錘,我們確實也難以說清到底要用監禁多少天才能平衡方玄昌、方舟子心中的怨氣和消除惡劣的社會影響。不過,從普通人眼中來看,區區的幾個月拘役,的確與這個案件肖傳國們的惡劣行徑與所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難以相平衡,并且,這樣輕的判決確實難以警示那些蠢蠢欲動,準備鐵錘砸向方舟子們的人。因為,從普通人心理講,用幾個月的拘役狠狠地錘一下那些批判自己的人(當然要掌握輕重,別錘出個輕傷以上的傷害),肯定合算,更不用說,就是錘了,警方也不一定能掌握證據將自己送上法庭呢?雖說判處多重的刑罰,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卻不可與社會公眾期待的太遠,用專業術語來說,就是不能違背“罪刑相適應”原則。
這就怪不得方舟子會更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稱“這些人放出來以后,會不會變本加厲報復我”,這也怪不得他要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要求抗訴。而且,我相信,有更多“肖傳國們”在幕后觀看這個判決,當他們看到這個社會影響如此巨大的案件也是如此輕飄飄地處理,會不會彈冠相慶,刺激他們更多地舉起鐵錘呢?下一輪對學術批判和學術打假的襲擊高潮何時會到來呢?
不得不強調的是,這樣輕的判決結果也許與此案的“快速審理”不無關系。方舟子、方玄昌遭襲案10月2日由公安機關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10月5日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而法院在于10月10日就決定開庭審理并宣判結果,這在歷年來審判中是罕見的。這樣的快速審理,一則讓被害人無法及時取證,證明肖傳國們犯的是“故意殺人罪”而不是“尋釁滋事罪”,二則被害人要求重新進行傷情鑒定的要求沒有得到滿足,這對于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一種侵犯。我們有理由懷疑,這樣的“快速審理”是不是司法機關為達到從輕判決所作的刻意安排呢?
“中國學術打假遇襲第一案”如此高調開幕、潦草收場,既不能讓當事人滿足,也不能讓公眾欣慰,更不能讓諸多方舟子們免除遇襲的后顧之憂,難道這就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體現,也實現了當初上級機關督辦的初衷嗎?---據知情人透露,方舟子遇襲案發生后,社會反響強烈,被列入公安部督辦的案件,所以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特別重視此案,并利用節假日加班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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