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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仇子明事件應促《新聞法》盡快出臺
    陳有西
    08:50
    201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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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觀察網 陳有西/文 在浙江省公安廳、麗水市公安局的迅速干預下,發生在浙江省相對偏遠地區遂昌公安局的通緝正常輿論批評的記者的事件,在網絡曝光的第二天即得到迅速糾正,撤銷立案和錯誤通緝,體現了浙江省的較好的法治環境和公安機關接受批評、應對輿情的快速反應能力。 

    但是。這一事件體現的問題,仍然要引起我們的深思?!督洕^察報》記者仇子明因為報道了上市公司凱恩公司關聯交易內幕,遭到凱恩公司所在地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網上通緝,涉嫌罪名是刑法221條的“損害商業信譽罪”。這不僅是對于一個記者的通緝,而是對于輿論監督的一次通緝。這個事件反映了當前公安執法中的哪些問題?有哪些應當吸取的教訓? 

    第一,我國第一線的公安干警,法律知識水平的偏科和欠缺。他們只知道《刑法》和《刑訴法》,不知道《公司法》、《證券法》和上市公司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他們只知道有侵犯商譽罪,不知道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的義務,關聯交易、內幕交易等等違規行為,股民和新聞界理所當然是可以揭露的。是公司在涉嫌違法和犯罪,而不是記者在犯罪。 

    第二,體現了我國立法的跛腳鴨現象,已經嚴重損害社會的正常運轉。我國沒有保護輿論監督、保護記者和報社的《新聞法》。只有可以告記者的《民法通則》和可以抓記者和老百姓的《刑法》。因為按照刑法221條,公司商業信譽被損,可以判二年以下刑。公司已經報案,公安機關就可以立案;立案后抓不到人,就可以上網通緝。而公安部對全國通緝,并不進行實質審查,而是由辦案單位自己負責把關。因此,通緝令很容易發出去。但是,保護記者正當新聞監督權利的《新聞法》,從三十多年前開始動議,我國一直上不了人大,不立法,連立法計劃都列不上去。中國目前沒有保護新聞從業人員的法,中國的新聞行為到今天都是無法可依的。一個電話可以撤掉總編,一個電話可以開除記者。誰來保護記者?誰來保護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我們還是幻想靠權力,比如,靠中央文件要求干部財產申報公開。因此總是雷聲大雨點小,腐敗總是越反越多。 

    第三,執法傍大款現象,地方保護主義,已經是破壞中國法治的重要原因?,F在一些相對不發達的地方,公安局成了大企業的保安大隊,門口往往掛個銅牌,“某某公安局重點保衛單位”,大企業的影響力非常大,企業可以通過當地的黨政領導,通過經濟影響力,直接給司法機構施加影響,迅速地幫助企業立案抓人,“消除危險”掩蓋真相。根據記者的調查和反映,本案中企業有收買記者和給廣告費收買報社的行為,在記者還在調查沒有發表文章前的5月20日,當地公安就已經立案。在沒有同報社進行任何交涉的時候,連民事侵權都沒有交涉的時候,7月23日就上網通緝。這可以看出本案立案的不正常,是想用刑事手段去扼殺輿論監督,包住公司丑聞。而我們的公安機關當了這種掩蓋手法的保護傘。一些不良企業先是想收買記者、山西還有動用打手打死記者的;然后就動用公權力量迫害記者、抓捕記者、封殺記者。我們的公安機關如果不能堅持嚴格執法,堅守司法公正,就容易被利用。 

    第四,此事件又提醒了我國刑事偵查中程序的漏洞。中國的刑法已經全方位覆蓋了各種社會活動,所謂的“罪犯”,已經不光是殺人、放火、搶劫、強奸之徒,普通良民,一個不當心隨時可以成為階下囚。而我們的對付手段,是一樣的。對一個記者,照樣可以通緝,可以長期關押偵查,不取保,可以不讓見家屬見律師,等到平反昭雪,可能時間已經很長。這就要求我們的公安機關更要提高執法水平,嚴格把好立案關,慎用手中的權力。 

    除了執法中的仔細和完善,盡快出臺《新聞法》,把輿論監督納入法制軌道,讓公安機關、輿論管理機關、記者都有法可依,有標準可循,才是治本之計。 

    作者系京衡律師集團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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