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楊濤/文 7月27日,一則有關“經濟觀察報記者因報道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內幕遭全國通緝”的微博消息引爆網絡。發帖者稱,《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因為報道了上市公司凱恩公司關聯交易內幕,遭到凱恩公司所在地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網上通緝,他所涉嫌的罪名是“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經濟觀察報一高層人士證實了網帖的真實性。他說,仇子明先后3次對凱恩公司涉及的關聯內幕交易做了報道,除了兩篇后續報道刊載在經濟觀察報官方網站外,其余全部文章均刊載在經濟觀察報上。(新民網7月28日)
遼寧西豐縣委書記張志國以涉嫌“誹謗罪”跨省追捕的《法人》的記者,河南靈寶以涉嫌“誹謗罪”跨省追捕正當舉報的公民王帥,河北滄州以“敲詐政府罪”追捕上訪者。如今,浙江麗水遂昌縣又創造性地拓展了“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來追捕進行正當輿論監督的《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正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泛濫的公權布下了天羅地網來對付媒體和公民的輿論監督。
任何看過仇子明寫過的揭露凱恩公司關聯交易內幕的報道,都能感覺出這是一篇擺事實、講道理的輿論監督報道,絕不是故意散布謠言,無中生有,故意損害公司信譽的報道。凱恩公司對于報道有不同意見,可以通過媒體進行公開反駁,如果認為涉及誹謗,甚至可以去法院起訴,何以心虛到要直接動用警察的力量來對記者跨省追捕呢?
更荒唐的是,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就像是凱恩公司的私人家丁,凱恩公司說立案就立案,說追捕就按追捕。眾所周知,立案是一件很嚴肅的事情,尤其面對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時,而網上通輯更是需要慎之又慎,尤其面對進行輿論監督的記者。對于遂昌縣公安局涉嫌“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對記者仇子明進行立案并網上通緝,我有幾點追問:
根據刑法的規定,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構成這一罪名的前提是,記者要“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但是,記者的報道首先就是一封舉報信,舉報凱恩公司涉嫌關聯交易等犯罪,那么,遂昌縣公安局有無首先對該公司立案偵查,查清其有無涉嫌關聯交易等犯罪,為何對于這一公開舉報置之不理,首先對記者進行立案偵查呢?
其次,即便遂昌縣公安局不對凱恩公司立案偵查,那么,至少也應當有證據證明記者“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 遂昌縣公安局也首先應當對報道中的事實進行核實,以查證報道是捏造事實,那么,遂昌縣公安局有無去核實呢?而且,遂昌縣公安局有無找到《經濟觀察報》和記者仇子明進行核實,如果沒有進行核實,單憑凱恩公司一面之辭就對記者仇子明立案并網上通輯,這不是幫著一方搞打擊報復又是什么?
再次,仇子明是《經濟觀察報》的記者,他所寫的報道發表在《經濟觀察報》和經濟觀察報官方網站,而且報道也是經過報社嚴格的“三審”流程后刊出。所以,仇子明所寫報道完全是職務行為。那么,即使是這些報道是所謂的“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涉嫌“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那也是單位犯罪,遂昌縣公安局也應當針對《經濟觀察報》進行立案偵查,而不是直接針對記者仇子明本人,“柿子挑軟得捏”。
公權力機關是由民眾賦權而行使權力,公權力所謂的宗旨就是為民服務,主持正義,所以,公權力機關必須保障和支持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不是充當被監督對象的“打手”和“家丁”。我勸遂昌縣公安局回頭是岸,及早撤消立案和追捕,當然,上級檢察機關和紀檢更應當介入這一事件,及時還記者和輿論監督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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