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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遭到通緝的輿論監督
    五岳散人
    12:47
    201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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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觀察網 五岳散人/文 將來如果寫中國新聞史的話,這幾天大概應該寫成一章。據《南方都市報》的報道,《經濟觀察報》的記者仇子明先生,因為報道了上市的凱恩公司內部關聯交易之內幕,被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以“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在網上通緝。當然,這件事馬上就會讓人聯想起當年東北某地的縣委書記派人進京抓記者的事件,但兩者的不同在于,那件事因為抓到了直屬于中央政法委的下屬媒體頭上,最終成為一場鬧劇。而這次則是對一家市場化的媒體下手,并且在正規的公安系統當中全國通緝之,其正式的程度與那種私下里打算運作一下的縣委書記不可同日而語,也更讓人感覺到背后的殺氣。

    何所謂“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按照當地警方在通緝令當中的說法,這是因為該記者在網上發布帖子、散發宣傳單,對于這家上市企業的正常經營構成了危害,傷害了其商業信譽。但實際上這位記者所發布的三篇文章都刊載于正規出版物《經濟觀察報》,兩篇后續報道刊載于該報的官方網站。那種因為無頭帖子而被跨省的事情,都是扣不到這位記者頭上的。再說了,如果報道有誤而打官司,首先就是應該到法院告《經濟觀察報》,記者作為職務行為的采訪,是不該承受此事壓力的。沒有告登出消息的報紙而直奔記者而來,其用心即昭然若揭、又不可聞問。

    此事并非是那種柿子撿軟的捏,而是在清晰的傳達一個信號:這是對于個人的威脅。畢竟告報社這件事能不做還是不做為好,曠日持久不說,只能產生更加吸引注意力的結果。但針對記者則在某些人的想象中應該是影響較小的,一個小記者能夠掀起多大的風浪?于是,當地警方就在并無傳喚等手續失效的情況下,直接就動用了全國通緝的方式。

    記者這個職業被列為高危是事出有因的。除了因為記者經常要在事件發生的最前線之外,還因為記者這個工作往往并不是以歌功頌德為主,而是要面對社會的陰暗面,有良知與職業操守的記者都以此種責任為自豪。但在一般的情況之下,他們直面的只是社會當中不可見人的一面,而民眾的知情權則給了他們報道的權利,政府的執法機構則應該在背后保證其權利的實施以及人身的安全。

    而當一級政府機構不但不保證記者采訪的權利,反而因為某些原因動用手中強力的、貌似合法的權利對其進行打壓之時,記者的安全也就岌岌可危了。這可以從經常性報出來的打記者、阻攔采訪等事看得出來,并且這些事遠不是只有被采訪對象所作,經常能夠看到警方的不作為甚至亂作為。

    米蘭昆德拉說過:記者的權利就是提問。記者的這個權利背后,其實是現代社會所必須擁有的輿論監督的權利,這個權利并非是自上而下賦予的,而是由民眾的最基本知情權所賦予的,這是天然合理、合法的權利。

    所以,這次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對記者所下的黑手,背后到底有沒有其他原因不好說,但這并非是對于一個記者的通緝,而是對于輿論監督的一次通緝,如果此事繼續發展下去而令其得逞,關在他們拘留所、將來站在被告席上的,就不是一個記者,而是輿論監督本身被審判。當一個社會中的記錄者因此而噤若寒蟬之時,這個社會會墮落到什么程度想必是可以預期的。

    也正是因為這樣的擔心,我寫此評論的目的倒也不是為了記者伸冤,而是如果需要審判輿論監督,那么,請讓我們一起站在那個被告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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