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防傳媒“越位”應先提高司法公信
經濟觀察網 楊濤/文 針對司法與傳媒的關系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景漢朝在10月13日日出版的《人民法院報》撰文指出,傳媒監督和獨立審判是一對天然的矛盾,縱觀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存在傳媒監督忽視司法的特性和規律,“越位”現象比較突出等五大方面問題。(《南方都市報》10月14日)
景漢朝副院長所說的“有的報道案件忽視法官在當事人之間不偏不倚的中立角色,明顯傾向于一方當事人,有的對司法機關正在辦理的案件亂加評論,甚至冒下結論,干擾司法機關依法辦案,影響司法公正”的現象,存不存在呢?如果不為媒體諱言,我毫不猶豫地說,“存在”。而且,如果按照西方法治國家的標準,這種現象是不為社會和司法所容許的。比如,英國通過判例確立了這樣的原則:當案件正在由法院積極而不是拖延審理的過程中,任何人不得對案件加以評價。即使你確保自己的評價是誠實的,但只要是在法庭審理以前過早地說出了真情,也會被認為是蔑視法庭的行為,并受到相應的處罰。丹寧勛爵說,“我們絕不允許法院以外的‘報紙審訊’、‘電視審訊’”,“必須記住,是法庭在審理案件,而不是記者”。
但是,我還是要比較肯定地說,這一規則在今天的中國“水土不服”,并不是我們的傳媒享有“媒體審判”的權力,而是今天并沒有這一規則生存的土壤。在經歷“許霆案”、“習水公職人員嫖幼案”、“段磊誹謗案”等諸多通過媒體來保障司法公正的案件后,民眾已經深深地認識到一個道理,那就是“媒體審判”有時可能會干擾司法公正,但沒有媒體的積極監督甚至是在判決前的“媒體審判”,司法更加不可能實現公正,“媒體審判”至少在今天是利大于弊。因為,今天的司法公信力已經不容樂觀,司法引發的不公隨處可見---不管這種司法不公是來自自身的腐敗還是來自的權力的干涉與壓力。
王琳先生曾說過,今天的司法正跌入“塔西佗陷阱”之中----古羅馬執政官塔西佗曾認識到:當政府不受歡迎時,好的政策和壞的政策都會被人民責難。是的,當司法公信不彰,民眾只相信通過上訪、暴力維權和媒體的炒作才能救自己,保障司法公正審判時,他們會走入一種“路徑依賴”,他們拼命地找媒體來報道和評論自身作為當事人的案件。而眾多民眾也看慣了司法不公,看慣了在媒體監督下才能實現司法公正,他們理所當然地認為媒體對司法的所有活動,包括審判前的下定性甚至是“媒體審判”都具有正當性----即使在某些案件中,個別媒體確實偏離了中立角色,明顯傾向于一方當事人,橫加指責法官。一些正直的法官和公正的審判背上罵名和媒體的無端壓力,恰是司法在“塔西佗陷阱”中不得不付出的代價。
回過頭來,我們重新審視司法與媒體的關系,我并不贊同媒體的越位和“媒體審判”,但是,消除這種現象,特別是“媒體審判”在民眾心目中的正當性,卻不能光指責媒體的越位和民眾無知能做到的,而首先是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如果我們司法具有公信力,司法審判能做到公平、公正,司法才能真正來指責“媒體審判”,并引發民眾的共鳴,司法才能理直氣壯地對“媒體審判”施加處罰。然而,令人遺憾的是,這些年來,司法的公信卻是每況日下,學界批評的司法行政化、地方化不但沒有緩解,反而更加嚴重,司法離真正的獨立審判還遙遙無期,而司法腐敗也顯現加劇的狀態,司法高官諸如黃松有、張弢落馬的消息頻頻見諸媒體。如此,司法指責媒體監督是“媒體審判”多少有些不自量力和“后現代化”的味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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