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松嶺之死和警察素質
網絡版專稿 記者 盛超 10月11日22時許,22歲的林松嶺與三個朋友來到哈爾濱市南崗區西大直街84號糖果酒吧。在酒吧門口,因認為一輛轎車行駛過快與車上人發生口角,進而升級為4人對6人的沖突。最終,剛從哈爾濱體育學院畢業的林松嶺當場死亡。
這一場命案迅速引起全國媒體的關注,焦點在于沖突中另一方6名當事人全部為在職警察。
作為警察的執法者參與斗毆并致人死亡的事實讓人們無法接受,盡管從警方公布的事發現場監控錄像上看(死者父親指稱警方并未公布全部錄像內容),死者林松嶺確實曾幾次在雙方沖突趨于緩和的時候再次挑起爭端。因為無論沖突由誰挑起,身為警察都有責任阻止社會案件的發生,而不是制造案件。
一名普通市民在與人發生沖突時尚且知道撥打110,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問題,該案中的6名警察難道除了暴力之外找不到解決途徑了嗎?為什么身為執法者,自身的法律意識甚至不能與一名普通市民相比?
一名合格執法者不能只是在工作時間才會考慮依法辦事,到休閑時間則為所欲為。法律首先應該成為執法者的行為準則,而后這些執法者才有資格去監督和糾正別人的行為。否則,警察便無公信力可言。
林松嶺命案正是因為涉案一方的6人均為警察,才會引起全國媒體的格外關注。警察、警察執法、警察形象、警察素質、執法暴力等話題再次成為人們討論的焦點。
不知道從什么時候開始,人民警察的形象在民眾的心中逐漸下降,甚至使一部分人產生抵觸情緒,以至于在前不久發生的上海襲警案中,楊佳被部分人稱為“英雄”、“俠客”。究其原因,就在于一部分在職警察憑借自身職業的特殊性為所欲為,敗壞了整個警察隊伍的形象。
媒體關注的另一個焦點在于,該案的審理是否應該遵循回避原則由第三方辦理,而非當地的哈爾濱公安局。因給根據《警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按照規定中第三款所表述的內容,哈爾濱市公安局與6名警察之間符合“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條件,應當進行回避。否則,無論案件審理是否公正,都難免被外界認為難以完全消除“感情色彩”,很有可能“手下留情”。
另外,由于一方當事人的身份敏感,因此更應該公布案件的審理過程并盡可能詳細。因為只有公正審理該案才能彌補本已受到質疑的警察形象,而公開則是公正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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