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勛:司法改革究竟應向何處去?
在很大程度上講,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取決于兩個判斷:一是司法的性質和目的是什么,二是當下中國司法的現狀究竟如何。從法理上說,司法是將法律適用于個案的過程,是將規則具體化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法官運用法律專業知識和推理技藝判定一個具體案件與抽象規則之間的差距,進而裁決當事人享有何種權利或負有何種義務。根本而言,司法是一種專業化活動,是一種以法律知識和技能為基礎的職業。也就是說,不是任何人都能夠從事司法活動,只有那些受過專門法律訓練的人才能勝任。英美普通法史上的偉大法官庫克爵士曾經將人的理性分為兩類:一類是“自然理性”,一類是“技藝理性”。前者是天賦的秉性,不需要后天的學習和經驗,而后者是人為學習的產物,需要長期的知識積累和經驗。他說,司法正是這種“技藝理性”,因為它要求法律人長期研習法律知識并積累起豐富的經驗后才能從事。當專橫的詹姆斯一世在王宮里閑得無聊,聲稱要審理幾個案子時,庫克法官義正詞嚴地說:“陛下雖然具有偉大的天賦和淵博的學識,但并沒有研習過英格蘭的法律和事關民眾生命財產的案件;司法裁判依賴的不是自然理性,而是技藝理性和法律判斷,但對法律的理解和掌握需要長期的研習和經驗?!?
西方人常將法官和醫生相提并論,因為兩者都需要專業的知識訓練和豐富的經驗,非外行人所能勝任;并且,兩種職業都關乎人命,不同兒戲。沒有人會主張讓一個從未研習過醫學的人充當醫生,也沒有人愿意找這樣的外行治病。難道可以讓一個未受過良好法律訓練的人充當法官?
那些反對司法專業化和職業化的人常常主張,因為司法是為“人民”服務的,所以應當讓“人民”參與到司法中去,應當時刻聆聽“人民”的聲音,讓“民意”成為裁判的依據。這就是所謂的“司法大眾化”或“司法民主化”。且不說抽象地討論“人民”是何等地容易導致盧梭式的專制,即便是承認司法應為“人民”(個人的簡單相加)服務這一原則,也決不意味著“人民”應當直接參與到司法裁判中去,因為他們大多沒有受過專業的法律訓練,不具備必要的“技藝理性”。讓“人民”直接參與司法,將會導致蘇格拉底之死式的悲劇,因為判決依據的不是“技藝理性”而是洶涌威猛的“民意”。
也許有人會說,即使“人民”不適合直接參與司法,也應當讓“人民”牢牢制約司法,如選舉和罷免法官。這種主張對許多人而言頗有吸引力,在一些國家也有先例。但這種說法和實踐與司法的性質和目的并不相符。司法的要旨在于,依賴專業化的法律知識裁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因而,能夠勝任法官的是那些擁有出色法律知識和經驗的人,而不是最受歡迎或者民意支持率最高的人,更不是政治手腕和鼓噪藝術玩得最嫻熟的人。如果法官由民眾選舉產生,往往會選出一些不諳法律技藝而只善沽名釣譽的政客,由這些精于投機鉆營的外行掌管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后果不堪設想。
并且,讓法官受制于階段性的選舉將大大有害于司法獨立,因為法官若不能終身任職,將無法保證超然于流俗之上,超然于外界的不當壓力,尤其是來自于立法和行政權力的壓力。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文集》第78篇中指出:“品行端正的法官應當終身任職,這是現代政府最寶貴的革新之一。在君主政體下,此項原則是制約君主專制的極好屏障;在共和政體下,它同樣是制約代議機構越權和壓制的優良保證。該項原則是任何政體中用以確保司法穩定可靠且公正不阿的最佳安排?!?
還有人主張,司法獨立使法官擁有太大的權力,因而應當對其道德水平高標準嚴要求,甚至認為法官的道德水準比其職業能力更加重要。沒有人否認,法官的道德應當符合一定的要求,起碼他不應當是一個道德低下的人。但是,我們是否有必要要求法官成為道德楷模呢?我認為大可不必,因為法官的職責是適用法律而不是道德教化,其最重要的能力是準確地適用法律而不是樹立道德楷模。盡管一個熟諳法律但道德敗壞的法官(比如培根)令人厭惡,但是一個道德高尚但系超級法盲的法官卻令人絕望。而那些精通法律但道德水平一般的法官無疑是稱職的,因為法律不過是最低而非最高限度的道德。沒有一個病人會關心他(她)的醫生是不是道德標兵,而每一個病人都關心他(她)是不是江湖庸醫。個中道理同樣適用于法官。如果我們要求法官道德高尚,無疑是在追求柏拉圖式的“哲學王”統治,而這只存在于烏托邦式的“理想國”。那些認為法官道德水準比其職業能力更重要的人,顯然犯了本末倒置的錯誤。
當前的司法之公正性常常受人詬病,司法腐敗頻發,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一些人認為,原因是時下的司法改革過于強調專業化和職業化,過于強調司法獨立。這種說法是信口開河還是有根有據呢?事實上,很少有人拿出系統的、有說服力的證據,大多只是籠統地指出一些司法不公的現象,比如法官恣意判案,缺乏有效監督;法官收受賄賂,貪贓枉法;不良法官不能被及時清除,還對當事人打擊報復,等等。不得不承認,這些現象普遍存在,但這是司法職業化和司法獨立造成的嗎?
首先,這些司法不公和腐敗現象其實在司法改革以前就一直存在,并不是改革后才出現的。只不過,以前人們較少將糾紛訴諸法院,對司法不公現象感受不深,知之甚少。1978-1982年間,全國法院審理的案子只有五百多萬件,而在2003-2007年間,全國法院審理的案子超過三千萬件,增加了約六倍。同時,以前的媒體受控相對嚴格,很少報道社會“陰暗面”。況且,那時候沒有互聯網,人們獲得的“負面”信息十分有限。
其次,從邏輯上講,司法職業化和司法獨立沒有理由導致司法不公和腐敗。我們知道,司法職業化主要是一個提高法官職業能力和水準的過程;司法獨立主要意味著司法機關不受其他權力和力量的不當干預和支配,法官僅僅依據法律獨立裁判案件??梢哉f,沒有邏輯上的理由證明,司法職業化和獨立會引起司法不公和腐敗。也許有人會說,司法獨立不是導致法官有更大的權力,而這更大的權力不是會導致司法不公和腐敗嗎?的確,從某種意義上講,司法獨立會使法官有更大的權力,但是司法獨立的本意決不意味著法官可以恣意裁判甚至為所欲為。相反,法官必須恪守法律,必須忠實地解釋和適用規則。如果法官隨意裁判,那根本不是司法獨立而是司法專斷。倘若認為司法獨立即是為所欲為,那是對司法獨立的極大誤解。同樣,如果以“民意”來約束司法,那根本就違背了司法獨立的要義。
再次,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上,司法職業化和司法獨立不僅不會導致而且還可以減少司法不公和腐敗。司法的職業化和獨立不僅會提升整個司法的專業水準,使案件的裁判更加恰當合理,而且會使司法養成中立、公正、理性的品格,確立法律至上的基本原則,實現法治和正義。成熟法治國家的經驗表明,司法的職業化和獨立使司法成為遏制權力濫用、捍衛憲法和法律的關鍵力量,使其成為運送正義的主要渠道??梢哉f,法治在近代英國較早地實現并非偶然,因為那里的司法職業化和司法獨立一直走在前列。在英國法律家看來,沒有司法職業化和司法獨立,根本就談不上法治。再看看當前許多地方的司法狀況,其實不難發現,當前的司法不公和腐敗很多是由于司法職業化程度低,尤其是司法不獨立所致。這一點,只要我們看看法院里還有多少未受過良好法律訓練的法官,看看還有多少行政官員經常對法院指手畫腳便可窺見一斑。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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