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房產稅是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開征的,當時規定“個人所有非營業性的房產”免征房產稅。所以聰明的專家出主意說,只要取消這一條,面向個人開征房產稅就有法可依,而且不需要經過可能漫長的立法程序。
中國的立法權在全國人大。國務院之所以有權就房產稅頒布條例,也是因為全國人大的授權。1985年,六屆人大三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對于有關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的問題”,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并頒布實施。次年房產稅條例即發布。
上個世紀80年代,中國的改革開放在各方面逐步推開,改革議題繁多而線索紛亂,很多新問題、新情況都需要從法律層面得到確認。當時很多改革事項并無定論,僅僅是 “摸著石頭過河”,有些方面立法和修法時機并不成熟。時間不等人,但沒有規矩又不成方圓。為此,全國人大以授權方式,允許中央政府先行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暫行法規,待條件成熟后上升到國家立法層面。如此靈活處置,也是恰當的。后來制定的《立法法》中,對授權也有明文規定和解釋。
不過賦予行政機關過多的裁量權,本身也可能潛在風險。比如,可能出現行政機關以其擁有的裁量權損害國民利益的情況;也可能出現一些法規雖然于理不合,但卻于法有據的現象。近幾年,部門利益法制化的現象屢遭詬病,也可說與此頗有關聯。
以房產稅而論,暫行條例出臺于1986年,中國仍然是計劃經濟體制,中國住房制度的市場化改革是在其后數年才開始的,當時百姓真正擁有自購產權住房的并不多。這部暫行條例根本無法涵蓋今天的實際。
而擬議中的房產稅或者物業稅——不論是什么名目——牽涉到每一個已經買房和將要買房的人,向百姓征稅是一件嚴肅的事情。如果以這樣一部過時的暫行條例作為依據,開啟的將是一個不好的先例。
那些對開征房產稅抱有熱切期待的地方,比如說重慶、上?;蛘吆?,正希望以類似的方式辦理。他們認為以地方上報方案國務院認可這類方式,就可以名正言順地獲得合法的征稅權。不過這也算一種進步——至少說明他們還知道權力的邊界。當然,這也跟之前國稅總局的敲打有關,公開強調地方沒有權力出臺新稅種。
全國人大理應就房產稅開征的合法性做出評判。盡管房產稅條例本身的解釋權在中央政府,不過這部法規的產生本身卻來自全國人大的授權。所以,當國民對開征房產稅提出質疑的時候,更權威的解釋應該來自全國人大。尤其是,當調控房價和地方政府獲得穩定收入被作為正當的理由堂而皇之地宣講的時候。
這樣做已有先例。1984年,六屆人大七次會議曾授權國務院在實施國營企業利改稅和改革工商稅制的過程中擬定有關稅收條例,去年6月,十一屆人大九次會議通即通過決定,廢止了上述授權。
現在,考慮收回對行政機關授權的時機已經成熟了。全國人大已明確要確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今年內如期形成。既然如此,當初為推進改革而實行的“便宜行事”模式,至此已完成了歷史使命。所以,不妨適時收回授權,使立法回到常規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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