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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惕拆遷大限前的瘋狂
    黃小偉
    2010-09-24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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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觀察報 評論員 黃小偉 到底還需要多少條生命才能讓野蠻拆遷停止?答案依舊無解。從2003年南京因拆遷導致的"8·22自焚事件",到2009年成都唐福珍自焚事件,再到剛剛發生宜黃縣"9·10"拆遷自焚事件,媒體公開報道的類似事件就不下十幾起,其背后是多條曾經鮮活生命的消失。

    已經無須再討論這類社會事件是否正常。應該反思的是,為什么這些極端的公共社會事件屢屢發生,成為和諧社會進程中最大的不和諧。用四個關鍵詞能概述清楚--地方政府、被拆遷戶、高房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下稱拆遷條例)。

    諾貝爾獎獲得者斯蒂格利茨曾說過,在21世紀初期,影響世界最大的兩件事,一是新技術革命,二是中國的城市化。在中國城市化進程中,拆遷是一直伴隨左右的。加上高房價的刺激,支出上本來就捉襟見肘的地方政府在城市建設中越來越依靠土地財政,一些城市年土地出讓收益占到了財政收入的五六成之多,拆遷成為地方政府不多的創富手段之一。同樣是高房價因素,被拆遷戶的拆遷補償需求與地方政府愿意支付的補償數額差距越來越大,一個不愿意拆,一個急著拆,最后野蠻拆遷不可避免。拆遷名言"誰影響嘉禾發展一陣子,我就影響他一輩子"描述的正是這種矛盾。

    公權力又何以如此有恃無恐呢?“我只懂拆遷法,不知道什么物權法”中的“拆遷法”說的就是拆遷條例?,F行拆遷條例2001年頒布,與過去拆遷辦法相比做出兩個改變,一是改過去實物補償為貨幣補償;二是改變過去做好安置條件下才能拆遷的條件,引進房屋拆遷裁決制度,即在拆遷期間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房屋拆遷主管機關行政裁決,在裁決規定搬遷之日內不搬遷即使申請復議和起訴也可強制拆遷。這個條例后來被認為拆遷惡性事件頻發的源頭,因此也被稱為“惡法”。

    惡法應被廢除的呼吁這些年來一直就沒停止,去年12月份,唐福珍自焚事件后,北大法學院5位教授就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出建議書,提出拆遷條例與《憲法》、《物權法》相抵觸,提請審查并修改。其實拆遷條例的修改幾年前就提上日程,但直到今年年初國務院法制辦才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以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此后一直又未見動靜。但現有拆遷條例肯定要廢除的趨勢是不會變的。

    在這個大趨勢下,這幾年,野蠻拆遷導致的社會惡性事件也達到高潮,呈現出大限之前最后的瘋狂。僅自焚事件2008年至現在,媒體公開報道的就不下十起。

    在一次次自焚事件的刺激之下,國土資源部近日發文明確,在2011年3月底前,土地儲備機構必須與其下屬和掛靠的從事土地開發相關業務的機構徹底脫鉤,各地國土資源部門及所屬企事業單位都不得直接從事土地一級市場開發。也就是說禁止政府直接介入拆遷,至少部分遏制了地方政府公權力濫用的現象。

    另外,各地出臺了相關政策,避免因拆遷而導致惡性事件發生。國務院法制辦也于近日召開了備受關注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草案專家研討座談會。參會者透露,整個拆遷的思路將發生“根本性變化”。

    但新條例的出臺仍需時日,惡法仍在發揮作用。如何遏制大限之前的最后瘋狂呢?我們認為,必須實行官員問責制,對于因為拆遷導致惡性社會事件發生的官員應予以嚴懲。與之相對應的是,最近三年發生的幾起拆遷自焚中,無一名地方一把手受到問責或追究。這實際上直接鼓勵了地方官員的瘋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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