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蝸居”困境的原因何在?
經濟觀察報 陳映芳/文 “高房價”、“住房難”成為廣受關注的社會之痛、或者說被建構成為城市最突出的社會不公現象,在目前中國,這其實是一件充滿現實糾結的事情,也是一個因充滿悖論而令分析評論家們頭疼的議題。
“住房不公”問題背后的悖論
中國城市中目前最突出的住房不公現象,在筆者看來,大致可列舉為:民工及其家屬不僅被排除在公開的住房供給系統之外,同時還受到住房市場的種種排斥,包括租房門檻和借貸限制等;白領群體被置身于“買不起房”卻又“不能不買房”的困境之中;以空間公平為原則、以保護貧困層居住生活為目的的公共住宅制度的缺失——政府作為城市開發運動的主導者并沒有將巨大的開發利潤以二次分配的方式用以“為窮人造房”,而是以級差地租為原則、以直接交換的方式,強制性地讓城市下層居民拿內城的房屋(土地)去換取遠郊的所謂安置房。
當然我們可以將這些現象視作具有世界普遍性的問題。在已經進入后工業時代的發達國家,對土地、空間的開發、再開發,往往被“作為經濟增長機器的城市”當作維持其經濟競爭力的主要途徑和方式之一。對開發利益的政府需求和資本企圖,往往會導致房價高漲、市民生活及其社區傳統被破壞以及政府對住房保障責任的逃避。與此同時,在東南亞、南美及非洲的不少發展中國家和后發展國家,由于農業受到全球市場沖擊,同時農村被國家所放棄,農民大量涌入城市占地占房或租住貧困街區小屋,從而導致貧困窟漫延。在那些地方,城市政府設置隔離裝置以排斥農村人口、拒絕為貧困群體提供公共資源等等,也是普遍的現象。
中國的問題,兼具發達國家和后發展國家的各種特征。但是,我們最需要解釋的,可能還不是中國問題的復雜性,而是,中國城市的住房問題其實一直沒有被建構為一種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不公”問題。
在幾乎沒有任何無主地、無主屋或公共空間可供違法占據的中國城市,一億幾千萬的農村人員作為產業化、城市化所需要的廉價勞動力流入城市,國家和城市政府對他們的居住生活不承擔任何保障責任,而文化知識界、輿論界以及民意代表們,也一直沒能將此建構成一個事關公平正義原則的社會問題,以此推動相關社會政策的建立。這不能不說是一個令人遺憾的問題。當然,今天在“民工公寓”、“青年民工、民工二代問題”等的議論和相關政策中,民工的居住問題正被有限地表述。但這實際上表明了,農民工的生活需求,一直是被放在“勞動力供給”或“勞動力的再生產”的意義中被建構為問題的。這可以被理解為產業的需求、資本的邏輯,而難說是基于公平原則的道義關懷。
另一方面,房屋動遷是近年來廣受關注的輿論話題和學術課題,但細細看去,在由學者及評論者們建構的有關“動遷居民維權行動”的話語框架中,我們并沒有看到多少以“城市公平”為主旨的社會批判。學者們大多對市民的“行動”表示了興趣,卻對他們作為城市權利的主體、他們所表達的公平訴求本身,包括他們生活需求的正當性,在動遷過程中空間上被排斥、生活目標喪失、生活結構遭到破壞等等的問題,沒有給以相應的意義建構。
在“城市化”、“城市發展”作為意識形態和國家目標的強勢籠罩下,人們對“城市公平”的價值闡釋和制度批判,顯得那么無力、充滿悖論。
高房價與社會不公
在中國城市發展的大戰略中,白領新移民群體是作為城市需要的“人力資源”被吸納進城市的。依據各個城市在“人才需求”和“政府支付能力”之間的理性計算和相應的政策操作,年輕的大學生、研究生們得以在城市中獲得正式的職業和相應的戶籍身份以及附著于這些身份之上的各種市民待遇。從本質上講,“白領新移民”與“農民工”實際上是同一邏輯的城市制度的社會吸納、社會排斥功能的產物。
問題在于,在以經濟增長為首位目標的制度設置中,白領新移民群體對于城市而言,不僅意味著能帶來發展效益的“人才”,他們還意味著作為城市支柱產業的房地產業的潛在消費大軍。事實上,在目前各地城市的高度細致化的身份支付制度的設置中,大部分白領新移民以高學歷所換得的,僅僅是城市的“不完全市民資格”(如“集體戶口”和各種類型的“居住證”)。只有當他們在城市購買住宅之后,他們才可能獲得所在城市“完全的市民資格”(“常住居民戶口”)。以個人或家庭的教育投入和住房投入在城市購買市民資格,這是城市政府為白領新移民群體量身定造的吸納、排斥制度。城市資源被用以直接的交易,這和政府讓老居民拿中心城區的居住權益去換取郊外安置房的制度邏輯,大致是相同的。
在有關“蝸居”、“蟻族”現象的議論中,可以看到圍繞房市房價的經濟論式的討論,也可以看到圍繞“人才”的發展論式的意見(主張視對象對于城市發展的重要性而加以區別對待),還有一些論者將問題歸結到了白領新移民群體自身的生活目標、生活策略身上。這樣一些討論,多少偏離了將城市住房問題視作為市民的生活權利問題,以及視作為政府對市民的社會保護責任如何落實、公共資源如何配置等社會公平問題的建構原則。
而如果將住房現象視作為一個城市問題,我們首先不能不面對的,是堪稱創造了世界經濟奇跡的城市發展模式:住宅開發成為官營的城市支柱產業;住房與市民身份資格之間的交換關系的制度化;住房作為社會上升流動渠道以及作為階層區隔的功能被高度發揮和利用……由政府制造需求,同時變民生需求為商業機會,這是今天中國式經濟發展模式的核心邏輯。在這樣的邏輯下,高房價不僅為經濟秩序所必需,它也已經成為城市社會結構的有機要素——住宅所有狀況,已經成為城市階層秩序的表象,成為人們價值實現和地位成就的目標本身。
個人及家庭的生活權利必須服從國家發展的目標——這是中國長期以來據支配地位的觀念和制度。在這種觀念體系和制度邏輯中,權利及公平的相對性和有限性其實是被注定了的。這種結構性的限制也必然會浸透到人們的意識深處。今天,當人們在強調身為“白領”居然也買不起房時,甚而強調他們作為“人才”或“中產階層”對于城市經濟、城市社會的重要性時,他們所強調、強化的,恰恰是“權利”與“公平”的相對性、非普遍性。在這樣的邏輯中,公共資源配置制度的功利性沒有被揭示,“社會公平”原則也不是以對最脆弱者的保護為起點,其正義性的體現自始就成了一個問題。
無法承受的與無可選擇的
關于中國的房產市場,筆者常常被外國學者問及的問題是:“中國的年輕人為什么一定要買房?”“他們怎么買得起房子?”
可以看到不少現成的解釋。一些學者說,“中國人一定要有一套自己的房子,這是由中國傳統觀念造成的?!边@是極隨意的誤導。不僅在民國時期的中國城市史中我們看不到這樣的 “文化”現象,1949年以后的中國城市中更沒有這樣的制度和文化新傳統?!安荒懿毁I房”,在今天的中國,主要緣于城市制度的剛性設置,尤其是對于想在城市中獲得相應的身份地位、建立家庭生活的新移民而言。
“房價過高”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個虛假問題。本來,世界上有幾個大城市里的房子,是初職的、初婚的年輕人可以憑自己的經濟收入輕易購買的?其實我們都知道,中國城市政策的設計者所窺視的,不僅是白領職員們整個職業生涯的經濟支付能力,它所算計的,還有年輕人背后的父母家庭的支付能力。城市開發運動在今天的中國,不僅損害了社會公平的正義原則,它還操縱利用了中國家庭作為生活共同體的共濟互助功能,吮吸、劫取了無數家庭的養老資源。
這樣的購房行為,對許多低收入家庭、貧困家庭而言,不啻是對經濟和親情的雙重榨取——這或許可以被理解為今天“高房價”激起城市白領們普遍怨憤的現實邏輯——它不僅讓人們面對了身份地位需求和經濟支付能力之間難以逾越的障礙,更將人們拖入了親情倫理的特殊困境之中。城市戶籍身份的有償的、高價的支付制度,其非正義性在這兒有極具悲劇性的演義。
讓那些本人和父母都湊不足錢、在城市中買不起房的年輕人回到中小城鎮(甚或鄉村)去嗎?這應該是一種理性的勸導。但是,有多少高學歷者能夠在中小城鎮找到他們期待中的位子和身份?對于那些本來有望留在大城市的大學生、研究生來說,無論是他們被灌輸的上升志向,還是他們所學習的專業知識,都很少是能讓他們面向中小城市、尤其內地城鎮的產業系統和現實社會的。而且,現實中,除了當公務員、教師或自營業以外,他們在家鄉城鎮的機會,也不會比大城市更多。
另一方面,城市也需要吸納和儲備足夠的高學歷勞動大軍,龐大的高教育水準工作人口是今天以“全球城市”為發展新目標的中國各大城市賴以運行的條件。為此,它會不斷調整其吸納、排斥制度——就像最近各地城市政府基于對白領群體購房能力邊界的確認、正在啟動的以中低購買力群體為主要對象的經濟適用房制度那樣。
在這樣的制度調整中,城市開發體制的根本邏輯并沒有發生變化。被不斷測試和重新計算的,依然是各種社會群體的生活需求以及支付能力的極限所在,當然還有人們忍受或者批判社會不公的能力和實際可能。
無論如何,對生活愿望的表達、對無法忍受的社會不公現象的抨擊,都應該被理解為實現社會公平的必要方式。
(作者為華東師范大學中國現代城市研究中心研究員、上海社會科學院雙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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