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才是終極目標
促進居民消費是保增長調結構的結合點
最近,國務院出臺了擴大內需的十項措施,并指出:“堅持既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又有利于推動結構調整;既有利于拉動當前經濟增長,又有利于增強經濟發展后勁;既有效擴大投資,又積極拉動消費”。
長期以來,我國經濟的增長方式過多地依靠投資和出口拉動。令人擔憂的是消費率 (消費在GDP中的比率)一直在下降,從1990年的62.5%下降到49%,而投資率(投資在GDP中的比率)卻從1990年的34.9%上升到2007年的42.1%。消費率如此之低而投資率又是如此之高,在世界上也是不多見的。
所以,在當前抵抗全球金融危機的沖擊中,不僅要注意保增長,而且要結合調整經濟結構、改變經濟增長方式。而擴大消費、特別是擴大居民消費則是二者一個很好的結合點。消費是一切經濟活動,包括投資和生產的終極目標。它本身就是GDP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消費增加了,GDP也會跟著增加。而GDP的另外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投資也與消費有著密切的關系,因為投資形成的生產能力只有被消費所吸引,新的投資需求才會產生,投資活動才能持續。如果這次我們仍走老路,靠投資——特別是生產性投資來拉動經濟,那么免不了會形成新的生產能力過剩,國內需求吸收不了,就必須要依賴于出口,這樣就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
自從國務院公布擴大內需的十項措施以來,各地公開表態將加大固定投資總額,根據對目前已公布投資計劃的24個省市的合算,計劃投資總額已接近18萬億元,遠超過4萬億元。若考慮到政府主導投資資金帶動的社會民間投資,整個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將更加龐大。相比之下,提高城鄉居民收入、促進消費的措施則比較少、比較虛,這是令人擔憂的。中央政府今年投入的1000億元之中,僅30%是用于改善民生項目的投入,而在各省的投入中,這一比例更低。
關于促進居民消費的一些認識誤區
經常聽到這樣一種說法,拉動經濟還是要靠企業、靠投資,靠消費是拉不起來的。不可否認,上大項目——無論是生產性項目還是基礎設施項目,確實見效快,只要錢投進去了,GDP的數字就會顯出來。而從政府的角度來看,居民消費是間接的,是通過政府消費來帶動或隨居民收入的增長而增長,因而它的啟動比較慢,拉動經濟也較慢。但是,快與慢并非絕對排斥。就像烹飪,急火攻和小火燜,都是必需的手段。而事實上,消費對經濟的拉動作用比人們通常想象的大。據有關方面基于歷年資料進行的研究,居民消費每增長1%,GDP增長0.42%;政府消費每增長1%,GDP增長0.21%;投資每增長1%,GDP增長0.37%,事實說明居民消費對GDP的拉動作用并不低。如何解釋這個結果呢?前面已提到,一是消費本身就是GDP的組成部分,二是消費又是投資持續進行的基礎。
另外還有一種看法,覺得促進居民消費比較虛,無從下手。實際上,所有的經濟學理論和實踐都告訴我們,居民收入的增長及居民消費預期是促進消費最重要的因素。促進居民消費的途徑不是看不見摸不著的。
最后,在促進居民消費時還存在一種偏見,往往重視城市而忽視農村。從商業的角度來看,有可以理解之處,因為城市人口密度大、消費能力強,商品容易銷售。但從政府政策的角度,應特別關注促進農村的消費。1978年農村消費占全部消費的62.1%,到了 2006年卻下降到26.4%,其中部分原因是人口的變化,城市人口大大增加了。但就是把這個因素考慮進去,城鎮和農村的人均消費支出之間的差距還是在拉大,結果,人均年消費支出的城鎮與農村之比,從1978年的2.93擴大到2006年的3.64。
所以,提高農民收入既是縮小城鄉差別的需要,也是促進農民消費的需要。除了提高糧食最低收購價格,提高各種補貼標準,還可以繼續擴大以財政補貼的方式促進家電產品下鄉。
促進居民消費的一些設想
居民收入的提高對于促進消費的影響最為明顯,所以應采取各種措施增加城鄉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例如,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還可以提高,盡管我國個人所得稅在總稅收中比例不高,僅為7%,但對一部分中低收入的城鎮居民來說,提高納稅的起征點,就等于增加了收入,對促進消費仍是有利的。
我國消費率低的另一面就是儲蓄率高,差不多占收入的50%。人們不愿消費而喜歡儲蓄,這其中既有文化、歷史的原因,也有居民的現實考量。目前社會保險體制不完全,覆蓋面狹窄,子女的教育支出也較大,為了應付未來可能的支出,為了積錢購買住房,有一部分居民就減少了現期的消費。
所以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加快醫療體制改革,加大政府在這方面的投入,將會緩解人們的后顧之憂,增加消費的動因。例如我國臺灣省實行了全民保險,被保人口從1994年的57%增加到1998年的97%,由于家庭支出的不確定性減少了,以前沒有醫保的家庭平均支出增加超過4%,考慮到以前未參保人口幾乎占到全部人口的一半,可見釋放出來的消費能力是巨大的。這次擴大內需的第一項措施就是加快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還特別提出加大對廉租住房建設支持力度。廉租房可以實物配租和現金補助相結合。政府可以以公共財政資金購買小面積的住房,租給城市困難家庭。另外,建議可以試點搞“先租后買”,即允許在一定期限內以累計的已付租金作為首付款來購買所住的房屋。解決了這部分群眾的居住問題,同樣也會釋放一定的消費能力。
最近,在沿海地區、特別是珠三角地區,因工廠倒閉或裁員,出現了農民工的返鄉潮。與此相伴的是,出現了農民工退保潮,即農民工將退休賬戶中個人所繳納的部分取出,同時賬戶失效,以后無法享受退休保障金。這對他們來說是不公平的,因為退休賬戶中還有企業為他們繳納的一部分,現在都歸地方政府了。我建議,農民工取款的賬戶應凍結,待跨省市、跨地區轉保的辦法出臺后,允許留在原賬戶中的資金轉到他們新的賬戶中。
要鼓勵創業,因為群眾創業也是一個擴大就業面,進而提高整個社會收入的有效途徑。而為鼓勵創業,應簡化設立公司的步驟,我國成立公司的普通企業審批制度應改為報備制,對于大部分服務性行業來說,注冊金是否有必要,應考慮。同時,鼓勵群眾積極創業也將滿足各種消費需要?,F在各種消費需求不斷增加、層出不窮,為更好的滿足這部分消費需求,應打破各種行政壟斷,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更多領域。
十七大提出要讓人民增加財產性收入,就城鎮居民而言,財產主要是金融資產和房產。房產除了自住需求外,也可以用來租賃獲得租金收入。所以擁有自住以外的房產不是壞事。如果所有的人都只能擁有自住的房產,那么哪有可能有房屋租賃市場?而跨國、跨地區的勞動力移動則需要有這樣一個市場。
農村情況就復雜一點了,房屋是自己的,但租賃市場幾乎是不存在的。農村的農業用地是集體所有,農業土地經營權的轉讓,個人是可以獲得一定的收益,這種收益有別于農民的勞動收入,且稱它為準資產性收入吧。農業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已有二十多年了,但流轉的土地比例很低,只有4%。特別是農民究竟從中得到多少收益?盡管這幾年政府不斷加大對農業、農村的投入,但城市居民收入與農民收入的差距達到歷史最高點:3.33比1,這值得我們深思和研究。目前,林地的經營權是可以用來抵押的,但農業用地則不行。據說,原因是林地是生產資料,而農地則是生活資料,如農民因抵押而失去農地經營權,則無法生活。這種說法是經不起推敲的。且不說定義上的問題,若按照這種說法,那為什么不將農業用地分為口糧田和責任田,允許責任田可以用作抵押呢?農地經營權大規模流轉的話,一定會遇到融資的問題,農地經營權的抵押是解決融資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讓農民真正從農地經營權的流轉中獲得實實在在的收益,則是解決三農問題、進而推動我國經濟進一步發展的關鍵。
(作者系上海發展研究基金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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