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有權向東航索賠
網絡版專稿 記者 朱熹妍 勞動合同雙方鬧情緒,卻將顧客作為“嘔氣”的籌碼。不過,昨日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航”)承認,經初步調查顯示“331東航返航事件”存在明顯人為因素,這一消息為受阻旅客主張權益帶來曙光。
3月31日,東航云南分公司18架從昆明飛往麗江等地的航班,均以當地天氣不夠降落標準為由,在抵達目的地后帶著機上旅客“集體返航”,造成昆明機場千名旅客滯留。之后,東航一直以“天氣原因”應對各方質疑,直至昨日方才松口。
有報道稱,東航云南分公司曾讓因航班延誤遭受損失的旅客將登機牌、姓名等信息報給公司,核實后的賠償以票價為依據。但部分旅客正在咨詢并搜集材料,擬以商業欺詐罪起訴東航。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繼明律師認為:“返航是事實,一旦排除天氣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從合同違約嚴格責任歸責原則的角度來說,不管東航是否有過錯,都應承擔違約責任,而有損失的發生,就有賠償責任。這在《合同法》和《航空法》中都有規定?!彼M一步指出,這里獲得的賠償指實際發生的損失,一般來說包括住宿、餐飲和誤工的費用,不過旅客自己要承擔舉證責任。
返航事件中受阻旅客能否得到賠償的關鍵,還是在于返航事件原因認定。一位中國政法大學民法學教授指出,《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如果是“天氣原因”,東航則可能免責;如果是“人為因素”,東航難免“賠償”責任。
4月7日,東航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331東航返航事件調查已有新進展》一文中表示:通過對相關數據的分析及與當事人的調查談話,初步顯示從3月31日到4月1日的21個返航航班中,有部分航班并非當時機組所反映的“天氣原因”返航,存在明顯的人為因素。事發當日,東航已按規定對部分旅客當場做了補償。對于受航班返航影響的其他旅客,東航將一并給予補償。
雖然只有一字之差,在法律語言中,“賠償”和“補償”卻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賠償是承擔過錯責任,對于給予補償者來說,它強調對于損失的填補、幫助。但也有專家認為,“補償”也可解釋為補充性賠償責任,賠償范圍限定為實際發生的損失,不包括預期損失。按照這一說法,東航“補償”一說并無態度問題。
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責任?!?/FONT>
最新消息:
據《新民晚報》4月8日報道,東航終于為“返航門”事件提出埋單方案,補償標準最高只有400元/人。
據悉,4月7日,東航首度承認3月31日的返航事件有人為因素的存在,并表示將給予延誤乘客一定的補償。據航班延誤組向新民網介紹,如果是航班取消的,將補償400元;如果是延誤1-2兩個小時的,沒有安排賓館住宿的將補償100元,延誤8小時以內將補償200元。乘客可以將名單報到航班延誤組,由延誤組查看是否在當日補償過,如果未補償,公司將通過電話通知,并以信函的方式將補償金郵寄給乘客。
新民網詢問該補償方式是否有相關的執行標準,延誤組的工作人員表示這是根據總局的《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指導意見》來執行的。但是新民網查詢該意見后發現,指導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第一,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標準分為兩個,一個是延誤4小時以上、8小時以內;另一個是延誤超過8小時以上,對于這兩種情況,航空公司要對旅客進行經濟補償;補償方式可以通過現金、購票折扣和返還里程等方式予以兌現;在航班延誤的情況下,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誤,經濟補償一般不在機場現場進行,航空公司可以采用登記、信函等方式進行。具體補償金額應是各公司各自的細則。但是,據新民網了解,除了深航公布了補償細則外,東航等其他公司都未向社會公眾發布補償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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