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娃之爭插曲“畢馬威案”維持原判
經濟觀察網 記者 賀文 “畢馬威案”只是達娃之爭的插曲,但因牽涉到與娃哈哈非合資公司有關的娃哈哈10余家離岸公司,所以也成為達娃之爭中法律訴訟戰的焦點之一。
經濟觀察網6月22日從娃哈哈的相關方獲悉,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簡稱”江蘇高院“)近日駁回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簡稱“畢馬威”)方面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換句話說,畢馬威對生產娃哈哈產品的“非合資公司”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和美屬薩摩亞群島注冊的外方股東進行接管,并向娃哈哈“非合資公司”和中國境內銀行等寄送上述兩地法院的命令,這一行為在中國相關法院的一審、二審中均被認定是對包括宿遷娃哈哈恒楓食品有限公司在內的娃哈哈非合資公司構成侵權。
“畢馬威案”原委
“畢馬威案”源于2007年11月,達能亞洲有限公司及子公司金加等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簡稱“BVI”)和薩摩亞高等法院對娃哈哈非合資公司的外方股東(被媒體稱為“娃哈哈離岸公司”)提起訴訟,以這些離岸公司與娃哈哈合謀欺詐達能、將達能的資產利益占為已有為由,要求法院對這些離岸公司的資產進行凍結和接管。
據了解,BVI高等法院在2007年11月9日簽署法令,要求臨時性托管并凍結娃哈哈上述注冊在當地的離岸公司的資產,委任畢馬威作為接管人對娃哈哈非合資公司的外方股東資產進行凍結與接管。5天之后的11月14日,位于阿皮亞(Apia)的美屬薩摩亞群島最高法庭也簽署法令,要求臨時性托管并凍結娃哈哈在當地注冊的離岸公司的資產。
此后,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就以接管人的身份著手在中國境內行使接管權,向全國多家娃哈哈非合資公司及其審計機構、工商行政管理局、銀行發送接管人函件。
對此,娃哈哈方面認為,是達能“明修棧道、暗度陳倉”之舉,認為達能企圖通過BVI高等法院的判決來占有、控制娃哈哈非合資公司,并從中獲取有利于斯特哥爾摩仲裁的證據。
據了解,被卷入海外接管、凍結令的娃哈哈離岸公司約有十余家。關鍵一點是,據已有的媒體報道,在娃哈哈數十家非合資公司中,由上述位于英屬維爾京群島、美屬薩摩亞群島的離岸公司直接投資的非合資公司近三十家,在娃哈哈非合資公司體系中舉足輕重。而這些非合資公司也為娃哈哈帶來巨額的利潤。
所以,針對畢馬威在中國境內行使托管權的舉措,娃哈哈方面立即做出反應。2008年7月,娃哈哈非合資公司中的宿遷娃哈哈飲料有限公司等三家企業以畢馬威的行為違反中國法律、對其構成侵權為由,將畢馬威告上了法庭。2008年11月27日,宿遷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娃哈哈方面的訴訟請求,要求畢馬威道歉,賠償人民幣30萬元。對此判決,畢馬威表示不服,表示與律師討論后將向江蘇高院提起上訴。2009年2月25日,江蘇高院開庭審理了本案。日前,江蘇高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達能重申“畢馬威是獨立第三方”
針對江蘇高院的判決,達能中國方面6月22日向經濟觀察網記者重申,因為“畢馬威案”并未直接牽涉到達能,所以達能方面不做評論。
另外,達能方面重申,畢馬威方面是被法院指定為相關公司的托管人,是獨立第三方。達能方面認為,托管人代表法院行事,在履行所規定的職責時必須向法院報告。托管人在從事該等事宜時,完全獨立于包括達能在內的訴訟各方。因此,”托管人在達能對英屬維爾京群島及薩摩亞被告的訴訟中協助達能“的說法,完全不符合事實。
有分析認為,娃哈哈在宿遷對畢馬威提起的訴訟僅僅是一個開端,由于畢馬威此前大規模地在幾乎所有非合資公司所在地從事非法接管活動,因此娃哈哈旗下的這些非合資公司極有可能陸續對畢馬威提起類似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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