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能訴宗慶后“競業禁止”案再遇敗局
經濟觀察網 記者 賀文 起訴對方董事成員“競業禁止”是達娃之爭法律戰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達能訴宗慶后“競業禁止”的系列訴訟已經丟掉三局的情況下,目前達能又在濰坊、南昌的相關訴訟中敗訴。
12月29日,本網記者從娃哈哈代理律師方面獲悉,達能在濰坊、南昌兩地法院起訴宗慶后“競業禁止”案,都已被當地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此前,達能在新疆、遼寧沈陽、河南新鄉起訴娃哈哈集團董事長宗慶后“競業禁止”的案件均敗訴。
對此,達能中國方面12月29日表示,濰坊、南昌案件的中院判決結果還需具體了解。但是強調,如果是不公正的判決,達能方面還會依據法律程序向相關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濰坊、南昌案件都是由達能子公司——樂維公司提起的股東代表訴訟,訴宗慶后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兩個案件都要求宗慶后賠償110萬元。在上述兩個案件中,作為原告的達能子公司——樂維公司的訴訟理由相似,均指宗慶后在擔任達娃合資公司(濰坊娃哈哈公司、南昌娃哈哈公司)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期間,采取欺瞞手段,在未取得南昌娃哈哈公司股東或董事會許可的情況下,私下與他人合資(指宗慶后控制的達娃合資公司之外的非合資公司),以股東、董事長和法人代表的身份經營多家與合資企業存在同業競爭的公司(指宗慶后控制的“非合資公司”),嚴重侵害了達娃合資公司的利益。
對此,宗慶后的代理律師則認為,非合資公司自設立伊始,就是按照達娃合資企業的要求,作為補充合資企業生產能力和市場覆蓋范圍的“代加工廠”;非合資公司一直納入了達娃合資企業統一的生產銷售體系下。達娃合資企業在外方控股股東的積極支持下一直認可非合資公司的存在,并與非合資公司之間存在公開、連續、高額的關聯交易。宗慶后的代理律師還強調,宗慶后任職的非合資公司與達娃合資企業之間僅存在關聯交易,雙方完全是合作關系,根本沒有同業競爭;至于宗慶后擔任非合資公司董事職務的事宜,宗的代理律師稱,達能方面及達娃合資公司的董事會都知情并認可同意。
濰坊、南昌兩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最終都駁回了達能方面的訴訟請求,均認為:非合資公司與達娃合資公司之間不是競爭關系,不存在宗慶后利用其職務便利為非合資公司謀取本屬于合資公司的商業機會;宗慶后擔任非合資公司董事長職務,并未給達娃合資公司造成損害后果。
其中,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是于2008年10月14日做出判決的。
據了解,達娃互訴以競業禁止為焦點的股東代表訴訟案件,共有28件。其中15件由達能方訴宗慶后,13件由娃哈哈訴達能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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