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銅股票案開審 激辯陳少飛三宗罪
經濟觀察網 記者 萬曉曉 7月22日,“云銅股票案”在昆明市中院第二法庭開庭審理,這是自“云銅腐敗案”之后的又一大案。
云銅股份副總經理、總會計師、董事會秘書涉嫌受賄400萬元、挪用公款7.6億元,被控訴為挪用公款、受賄、虛報注冊資本三宗罪名,如經濟觀察報之前的報道,這系一場“內外勾結”的大案。
庭審的重點聚焦在陳少飛、鄭汝昌、戴琨三人如何通過貿易融資,從銀行套取資金,來購買云銅的股票。
陳少飛在庭審現場供認了作案細節,但在被提起公訴的的三項罪名中,對于指控挪用7.6億元公款操縱股票一項,陳少飛本人及辯護律師并不認可。
陳少飛供認案情
7月22日上午9點30分,陳少飛、鄭汝昌、戴琨三人被帶進法庭。庭審中,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陳少飛犯了“三宗罪”:挪用公款、受賄、虛報注冊資本。對鄭汝昌、戴琨的指控為:挪用公款罪、虛報注冊資本罪。
其中,涉案的陳少飛、鄭汝昌為主犯,戴琨為從犯。自2008年5月,陳少飛接受調查之后,2008年7月,陳少飛被云南省刑事拘留。2009年5月,公安機關對陳少飛等人提起公訴。
陳少飛在22日的庭審中承認,云銅股票在發行過程中,鄭汝昌的“昌立明公司”和鄭海若的富邦公司參與認購,但陳少飛稱,“(他們)最早來接觸時有資金,在證監委批準發售時,他們的資金有點困難周轉不過來,沒有申購的資金?!?/FONT>
由于當時參與申購云銅股票的人并不多,陳少飛在認購方沒有資金的情況下,千方百計為富邦想辦法提供資金,幫助其認購股票。
為了挽留對方,陳少飛提出,“利用貿易融資來貼現資金,將資金轉給富邦公司來認購股票”,陳少飛稱,“貿易融資,資金有個滯留期,在這個匯票半年的解付時間,利用時間差來申購股票?!?/FONT>
在這過程中,富邦公司還提出要1.9億元進行其他投資,昌立明公司也提出要申購云銅股票,陳少飛答應從中協調,“當時鄭汝昌許諾,將昌立明公司認購股票的一半利潤分給我?!标惿亠w在庭上坦陳。
之后,富邦成為云銅股份流通股第一大股東,而陳少飛也獲得了100萬元“感謝費”。
陳少飛坦承,自2003年開始,云南銅業開始做貿易融資,但實際上,貿易融資并不是真的貿易,只是借用貿易形式達到融資目的。
“具體的方案是銀行幫公司制定的,合作單位也是由銀行推薦的,我們不能隨便去找,因為銀行不信任,不貼現就沒辦法做這個業務?!?/FONT>
貿易融資的具體流程是:由銀行推薦的這些公司把云南銅業股份公司的貨物買走,過上半年我們又把這些貨物買回來,當然貨物仍在云銅的倉庫,只是票據流轉,在流轉過程中從銀行取得資金,通過這個操作,調節公司存貨量,改變財務狀況。
在陳少飛看來,這無疑是幾方得利的方式:銀行可以獲得貼現利息,擴大業務范圍;云銅公司可以獲得現金流、增大銷售業績、提高報表、擴大市值,給公司創造效益;銀行指定的另一家合作公司可獲得產品進銷差價。
指控陳少飛“三宗罪”
昆明市檢察院指控:2006年10月,陳少飛與鄭汝昌合資成立了云南昌立明經貿有限公司(簡稱“昌立明公司”),參與云銅的定向增發。昌立明公司與云銅開展貿易融資,由云銅開出商業承兌匯票后,昌立明公司將票據貼現,挪用出云銅的大量資金,反手用于申購云銅定向增發的股票。
在云銅簽發給昌立明公司的10億元匯票到期后,昌立明公司于2007年8月向貼現銀行歸還了共計10億元。而此前用于收購云銅股票及鄭某所在的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拆借資金共計7.6億元,并于2007年9月、10月間歸還了云銅。
2006年至2007年間,在云銅與某銅業有限公司合作成立某有色金屬有限公司的事件中,陳少飛利用職務之便,給予合作方積極支持,并先后3次收受合作公司的“感謝費”250萬元。去年1月,得知云銅高管人員被調查,陳少飛急忙將上述受賄款退給了行賄者。
陳少飛在某冶金建設公司承建工程中,積極協調工程款的撥付。2007年11月,陳少飛收受了承建單位50萬元賄賂金。2006年至2007年間,在云銅非公開定向增發股票的過程中,陳少飛收受了鄭某所在公司100萬元。因害怕問題暴露,去年1月,陳少飛將這筆受賄款退回。陳少飛前后共計“吐出”350萬元受賄款。
公訴機關認為,由于證據確鑿,陳少飛在任職期間,挪用上市公司資金7.6億元人民幣,進行操縱股票、虛假貿易融資等,當依法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陳少飛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00萬元,為他人牟取利益,應以受賄罪對其追究刑事責任。另外,陳少飛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鄭汝昌、戴琨合謀,申請公司登記,使用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金10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當以虛報注冊資金罪追究刑事責任。
但在這三項罪名中,對于指控挪用7.6億元公款操縱股票一項,陳少飛本人及辯護律師并不認可。
考慮到陳少飛在尚未受到詢問和采取強制措施下,就主動供述了受賄人民幣350萬元的主要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
激辯1:是否是挪用公款?
公訴機關認為,陳少飛挪用7.6億元公款操縱股票,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另外,“非公開發行的股票是不可以買賣的,被告是故意違法?!?/FONT>
陳少飛辯護稱,“因為股票市場不景氣,最初參與申購云銅股票的人并不多,才采取了貿易融資的方式?!彼硎?,當時自己向云銅董事長鄒韶祿作過簡單匯報,公司也相信他與合作公司之間的供銷合同。貿易融資獲得的錢最后都用到了云銅公司的身上。
“貿易融資是企業的一種正常手段,銀行沒提出異議,工商沒查處,我認為這是一種合法的行為?!标惿亠w稱。
陳少飛的辯護律師李春光提出,“貿易融資的支付方式是遠期匯票,而不是資金的流動,不存在資金流轉的問題,也就不存在挪用。而且,其貿易融資本身,也并不存在不合法的地方?!?/FONT>
另外,辯護律師認為,云銅雖然開出10億元遠期匯票,但在到期日之前云銅并沒有向昌立明公司支付任何現金,也沒有一分錢從云銅賬面上被劃走。因此此案不具備挪用公款罪的客觀要件,挪用公款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沒有任何公款被挪用,陳少飛也沒將公款歸個人使用,因此挪用公款罪名不能成立?!鞭q護律師認為,至于受賄罪我們認可,但對數額認定存有異議?!?/FONT>
同時涉案的昌立明公司總經理鄭汝昌則稱,當時,公司副總經理戴琨到云銅公司開了融資會議后,就按約定的合同開展合作。而貿易融資,是陳少飛來找昌立明談的。
昌立明公司認為,在這次融資上,富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購買了3500萬股,而他們從云銅公司購買了2500萬股,剩余的股都劃給了云銅公司。隨后為了還銀行債務,他們將其中的1300萬股票轉讓給其他的公司。他們的行為是轉讓而不買賣,所以不違法。
三位被告同時表示,整個事件上,股票兌現的資金沒有用于其他用途,所有貼現資金最后都回歸了云銅公司。
激辯2:是否是虛假融資?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10月30日,鄭汝昌、戴琨在未實際出資的情況下,以李紅媛、張紹瓊、陳曉燕(均已另案處理)3人的名義,采取欺詐手段,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虛報注冊資本1000萬元成立了云南昌立明經貿有限公司。
由此,公訴機關認為,涉案的云南昌立明經貿有限公司成立的目地,就是為了幫助云銅公司融資。
昌立明公司總經理鄭汝昌及其代理律師辯稱,除了本案所牽涉的融資行為,在這之前他們公司也有過融資,只是之前的融資不牽涉股票。昌立明公司與云銅公司之間的融資行為,是各自都有自己的利益,公司之間不存在“好處費”。哪家公司貼出資金,回收后的資金哪家公司就享有使用權。
另一被告昌立明公司副總經理戴琨則稱,昌立明公司成立以來,只與云銅公司有過貿易往來。整個公司注冊資金1000萬元,他只占20%的股份,可以說整個公司都是鄭汝昌說了算。
戴琨承認,在注冊公司時他們兩人一分錢都沒出過,但在整個貿易融資過程中,他與鄭汝昌之間不存在個人和私人的行為,都是處于工作中的職務行為,涉案的事件上并未得到任何利益。 戴琨還稱,貿易融資整個過程中,他一直是按公司總經理鄭汝昌的指示辦事,鄭汝昌叫他怎么做他就怎么做,他只是“跑腿的”。
激辯3:是否屬公司行為?
公訴機關認為,大量的證據和犯罪事實證明,三被告的行為屬非正常貿易,是個人行為并非公司行為。
陳少飛的辯護律師認為,為了解決公司面臨的問題,在貿易融資整件事情上,陳少飛的行為不存在違法?!皼]有哪一條法律規定,公司將自身賣出的礦再回購違反了法律,而且被告這樣的行為還增加了國家的稅收?!?/P>
律師認為,貿易融資的事情,陳少飛已向公司匯報過,而且整個事情在云銅公司里是公開的,也不是陳少飛個人能為的,需要許多部門協調才會有結果,不能把所有的事情都加到陳少飛的身上,這次的融資行為是公司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
公訴機關并不認同辯護律師的說法,拿出兩份證據顯示,陳少飛根本沒有向公司和鄒韶祿協商匯報過,云銅公司也根本不知道融資的問題。但辯護律師認為,這兩份證據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證據種類。截至截稿,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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