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觀察網 記者 黃利明 昨日晚間,證監會發布了5個并購重組法律適用意見,內容包括上市公司嚴重財務困難認定、要約豁免申請條款選用、二級市場收購的完成時點、擬購買資產存在資金占用問題、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購買、出售同一或者相關資產的有關比例計算等。前述法律適用意見就市場參與主體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有關法規理解上可能存在不一致的問題加以明確,并以證監會公告形式對外發布,體現其嚴肅性和法律效力。
新規定指出,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其面臨嚴重財務困難:一、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二、因三年連續虧損,股票被暫停上市;三、最近一年期末股東權益為負值; 四、最近一年虧損且其主營業務已停頓半年以上;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證監會指出,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時,擬購買資產存在被其股東及其關聯方、資產所有人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有關各方應當在中國證監會受理重大資產重組申報材料前,解決對擬購買資產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問題。另外,上市公司應當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第(十三)部分對擬購買資產的股東及其關聯方、資產所有人及其關聯方是否存在對擬購買資產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問題進行特別說明。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對此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
對于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完成時點認定,證監會指出:一,當收購人最后一筆增持股份登記過戶后,視為其收購行為完成。自此,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12個月內不得轉讓。二,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當事人,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后,擬在12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并擬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申請免除發出要約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在增持期屆滿時進行公告,也可以選擇在完成增持計劃或者提前終止增持計劃時進行公告。當事人在進行前述公告后,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及時向我會提交豁免申請。
近年來,證監會致力于推行“陽光化審核”,采取了一系列舉措,以增進市場參與主體對證監會頒布的法規、審核工作程序的了解,引導市場參與主體注重重組方案的質量,促進財務顧問等中介機構更好地履行勤勉盡責義務。2010年,證監會對并購重組中常見問題以及多年來形成的審核標準進行了集中梳理,分別以問題與解答、審核意見關注要點、法律適用意見及法規修正案等多種形式陸續對外公開。迄今為止,證監會在網絡業務咨詢平臺上共計發布了30余條并購重組問題與解答及15項共性問題審核意見關注要點,此次又推出5項法律適用意見。已公開的內容涉及法規解釋、申報材料要求、中介機構的要求、特殊行業相關要求、程序性規定、審核政策的重申及實務中的一些常見做法等,基本實現了審核制度、審核標準的“陽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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