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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披違法過錯推定 有異議反對記錄不處罰
    黃利明
    2010-12-28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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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觀察網 記者 黃利明 昨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該征求意見稿指出,根據過錯推定原則,發行人、上市公司發生信息披露違法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就可以根據其身份、職責等推定負有責任,除非能夠證明自己已盡忠實、勤勉履行了“保證” 義務。另外,當事人對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事項提出具體異議記載于董事會、監事會、公司辦公會會議記錄等,并在上述會議中投反對票的,認定為不予行政處罰的考慮情形。 

    對于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認定,該《征求意見稿》分為未按規定披露信息、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包括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章和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規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報告,下同)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時、公平披露信息;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對所披露內容進行不真實記載,包括發生業務不入賬、虛構業務入賬、不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記載的事實與真實情況不符的;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過其他信息發布渠道或載體,作出不完整、不準確陳述,致使或可能致使投資者對其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的。同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遺漏重大事項的,應當認定構成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遺漏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信息披露義務人主要是發行人和上市公司,認定其信息披露違法行政責任要求結合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綜合審查認定??陀^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程度的判斷包括違法行為的直接結果(對資產、負債、收入、利潤、盈虧的影響和占比)、間接結果(導致發行、資產重組獲得許可、收購要約豁免、上市資格發生變化等)、是否有累犯情節、個體影響(投資者判斷、股價是否受到影響)和社會普遍影響等 。 

    主觀方面要根據是否屬于共謀,還是個人行為,故意還是過失,是否進行補救,是否主動報告、配合調查等因素綜合考慮。如果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是由于其他違法行為所引起,則應當綜合考慮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主觀過錯,是否因違法行為獲益、避損,以及引發信息披露違法的其他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是否存在對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責任的吸收等因素。  

    《征求意見稿》規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員信息披露違法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一般過錯責任原則。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人員根據其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中的作用,有兩種情形也 將被認定為責任人員: 一是實際承擔或履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的人員;二是雖然不屬于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但實際參與或具體實施了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或其行為與信息披露虛假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應當認定為責任人員。由于法律對上述人員未設有信息披露的強制性義務規定,對于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責任人員的歸責原則是一般過錯責任原則,以掌握充分證據證明其確有過錯為前提,不實行過錯推定。 

    從2007年截至公開征求意見前,證監會共做出信息披露違法案件處罰決定70份,占全部處罰決定37%,共對近600名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責任人員人進行了處罰,對54名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人采取了市場禁入措施,將7起信息披露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證監會指出,信息披露違法案件查處的核心在于準確認定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性質,區分不同人員責任大小、層次,做到權責統一、過罰相當。因此,證監會擬通過制定和施行該規則,進一步加強日常監管人員、案件調查人員和審理人員等證券執法人員對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現、認定和查處等各個執法環節的工作規范,統一執法標準和 尺度,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執法體系,提高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執法的效果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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