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行政處罰下放 廣東上海深圳試點
經濟觀察網 記者 黃利明 今天傍晚,證監會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行政處罰試點工作規定》,為提高證監會行政處罰工作效率,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決定在上海、廣東、深圳3個轄區開展行政處罰試點工作。
上海證監局、廣東證監局、深圳證監局等3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試點單位),按照授權開展行政處罰工作,對授權范圍內的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試點期間,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對試點單位的行政處罰工作進行業務上的監督和指導。按照規定試點單位對自辦案件進行審理、聽證,實施行政處罰,但案情重大復雜、涉及司法移送以及其他可能對當事人權益造成較大影響的案件除外。
試點單位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重大復雜,或者需由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處罰委)審理的,應當提請行政處罰委審理。行政處罰委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審理原由試點單位審理的案件。同時,應當依法、公平、公正,堅持“查審分離”原則,行政處罰部門及其人員與案件調查部門及其人員相分離。
根據規定,試點單位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工作規則,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本單位行政處罰試點的工作規則,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減少環節,提高案件審理的效率。試點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在向當事人發出事先告知書前向行政處罰委進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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