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 id="ww04w"><rt id="ww04w"></rt></tt>
  • <tt id="ww04w"><table id="ww04w"></table></tt>
  • <tt id="ww04w"><table id="ww04w"></table></tt>
  • <tt id="ww04w"></tt>
  • <tt id="ww04w"><table id="ww04w"></table></tt>
  • <li id="ww04w"></li>
  • QDII券商3年一產品 證監會修改政策推動
    黃利明 智夢尋
    2010-09-07 08:57
    訂閱

    經濟觀察網 記者 黃利明 實習生 智夢尋 9月6日,證監會公布“《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第四十六條證券公司開展境外證券投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6號”一文,以適應券商在QDII投資中更為有效地開展業務,并指出可不必遵循上述《QDII試行辦法》中的一些特定條款。

    《QDII試行辦法》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基金、集合計劃等募集資金的理財產品,而證券公司的QDII業務則是與此有所沖突或不適應。據悉,此前中金公司等9家券商獲得QDII試點資格,包括中金、招商、中信、光大、東方、國泰君安、華泰、海通、國信等證券公司。但僅有中金公司開展過相關產品,并僅有5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了額度。其中,中金公司擁有該業務的50億美元額度,但目前只使用了3億美元的額度。

    政策不相匹配的情況,成為券商QDII業務難有突破的重要原因。

    因此,證監會此次規定,證券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單一客戶委托,與客戶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根據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和要求,通過客戶的賬戶管理客戶委托資產,進行境外證券投資管理的活動。

    同時,鑒于《QDII試行辦法》是針對基金、集合計劃等向多個客戶募集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的理財產品的特點做出的規定,因此證監會此次重新規定,針對證券公司QDII的特點,證券公司開展境外證券投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不予適用《QDII試行辦法》第二章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四章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五章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七章第三十九條;不適用《關于實施〈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第五條第二項下的要求5至要求7、第四項至第九項,以及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

    按照證監會規定,上述條款涉及事宜需要予以明確的,證券公司可以與客戶通過合同約定。同時,證券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作為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一種特殊形式,也應當適用《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和《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的規定。

    截至2010年7月底,券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受托資金余額為640億元,客戶共計475人,其中機構客戶196人,個人客戶279人。但已經開展海外投資集合資管業務的只有中金公司一家。

    經濟觀察網相關產品
    網友昵稱:
    會員登陸
    日本人成18禁止久久影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