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定家法” 強調不能炒股
經濟觀察網 記者 鄧美玲 11月4日,中國證監會首次發布《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行為準則》(下稱準則),對證監會工作人員跳槽等現象做了明確規定。
針對證監會官員離職后到基金公司、證券公司任高管的情況,準則明確規定“工作人員離職后,在規定期限內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回避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在監管對象中任職”。證監會領導人員離職需要在三年“冷凍期”滿后方能在監管對象中任職,一般人員的“冷凍期”為一年。
準則要求,證監會工作人員不得在監管對象以及其他營利性組織兼任職務;未經批準,不得在社團等非營利性組織兼任職務,經批準擔任職務的,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同時準則也再次強調,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關于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股票和從事期貨交易的規定。
在“保守秘密”方面,規定要求,除規定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等外,還特別規定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私自接受媒體采訪,不得發表或散布與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證監會重大決策不一致的議論。
至于證監會主板和創業板發審委委員是否接受《行為準則》的約束,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發審委會外聘任的委員雖然不是證監會工作人員,但是按照《行為準則》的要求,證監會也規定了嚴格的紀律、保密和廉政方面的要求。
據媒體報道,準則以證監會正式發文的形式對外公布,以提高其約束力以及社會監督的力度。工作人員有違反準則行為的,知情人可以向證監會系統相關單位舉報和投訴,證監會有關部門和單位將及時調查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工作人員存在嚴重違反準則的行為,一經查實,將按照規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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