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股票上市改由交易所直接核準
經濟觀察網 記者 林俐 證監會10月26日就提高行政許可效率和簡化程序公布意見征求稿,其中明確了股票上市、暫?;蚪K止股票,將改由證券交易所直接核準或決定。
證監會在其官方網站公布了《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以簡化行政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合理劃分監管權限,加大對派出機構的行政許可授權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為目標。
證監會表示擬另行制定內部規范性文件《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操作規程》,明確有關內設機構、派出機的工作職責和操作流程。
關于行政許可授權
據證監會發布的《征求意見稿》說明書介紹,修訂后的《證券法》刪除了原《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我會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核準股票上市、暫?;蚪K止股票、公司債券上市的規定,改由證券交易所直接核準或決定。
做出以上修改是因為,按《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決定取消“封閉式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核準”,實際調整了《基金法》第四十七條證監會可以授權交易所核準的規定。因此,證監會授權證券、期貨交易所實施行政許可,已無法律依據;為此,刪除了《試行規定》關于授權“證券、期貨交易所”實施行政許可的規定。
簡化申請審查程序
為提高審核工作效率,《征求意見稿》適當簡化終止審查的處理程序,比照行政許可簡易程序的后續處理方式,簡化對終止審查材料的處理,即由審查部門提出終止審查的意見,經受理部門核稿后,即可發出終止審查的通知。
另外,增加了審查人員與申請人的溝通途徑。為了平衡審核工作需要和規范許可行為要求兩方面因素,增加規定,簡單的事項,可以在留存有關證據,即“管得住、說得清”的基礎上,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方式等溝通。
證監會也增加了規定中的止審查制度。在審查申請材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中止審查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1、申請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對其行政許可事項影響重大;
2、申請人被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
3、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請求有關機關作出解釋;
4、申請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查。
證監會歡迎投資者與社會各界積極參與討論研究,相關意見或建議可在2009年11月15日之前,以書面或者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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