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違規擔保將被ST
經濟觀察網 實習記者 張傳民 為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督促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滬深證券交易所日前分別向上市公司發布通知,明確對存在向控股股東或其關聯方提供資金,或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情形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實行其他特別處理(ST)的具體要求和程序。
按照上交所通知規定,上市公司在擬披露的2008年年度報告中存在期末被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或違規擔保,情節嚴重的,應提前向該所公司管理部報告。明確相關金額、擬采取的糾正措施和時限。上市公司應在2009年5月31日前糾正資金占用或違規擔保事項,并予以披露。未能糾正資金占用或違規擔保事項的,自2009年6月的第一個工作日,公司披露未能糾正的原因,提示相關風險。披露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公司股票交易被實行ST。
深交所通知則稱,上市公司發生向控股股東或其關聯方提供資金或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且情形嚴重的,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向交易所報告,深交所在收到相關材料后決定是否對該公司股票交易實行其他特別處理。深交所同時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其股票交易被實行其他特別處理之前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告當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深交所對該公司股票交易實行ST。
此外,兩交易所通知還指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實行ST期間,應當每月至少發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資金占用或違規擔保的糾正進展情況。
專家稱,上市公司的資金被違規占用或違規擔保問題是嚴重侵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對于上述公司而言,構成短線的利空。但是長遠看,此舉將逼迫上述公司改正,又有防范作用和意義。屬于長遠的結構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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