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明年6月底前需明確分紅政策
經濟觀察網 記者 鄧美玲 12月30日晚間,滬深證券交易所發布了“關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報告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必須最晚于2009年6月30日明確現金分紅政策。
《通知》指出,2008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審議通過本次年報的董事會決議公告中說明原因,并說明未分配利潤的用途和使用計劃。上市公司應按照規定,最遲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對公司章程的修訂,明確公司現金分紅政策。上市公司提出有關派現、送股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提案,并經股東大會通過的,應當按照《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規定,在股東大會結束后2個月內實施具體方案。此外,上市公司大股東曾提出公司2008年業績承諾的,董事會應關注業績承諾的實現情況。若公司2008年業績未達到大股東承諾水平的,上市公司應督促大股東及有關當事人按約定履行相關承諾。
此外,幾類上市公司還被要求必須披露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報告。上交所規定,“上證公司治理板塊”樣本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及金融公司,應在年報披露的同時公布履行社會責任的報告。深交所則對納入“深證100指數”的上市公司作出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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