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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9-08
    胡中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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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擬用可交換債券減緩大小非沖擊

    網絡版專稿 記者 胡中彬 9月5日,證監會就《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這也被看作是證監會利用可交換債券控制“大小非”減持,緩解市場的拋售壓力。

    征求意見稿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東,可以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山粨Q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后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債券持有人對交換股票或者不交換股票有選擇權。

    證監會有關人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可交換公司債券(Exchangeable Bonds,簡稱為 EB)是成熟市場存在已久的固定收益類證券品種,它賦予債券投資人在一定期限內有權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發行人所持有的其它公司的股票。

    可交換債券相比于可轉換公司債券,有其相同之處,其要素與可轉換債券類似,也包括票面利率、期限、換股價格和換股比率、換股期等;對投資者來說,與持有標的上市公司的可轉換債券相同,投資價值與上市公司業績相關,且在約定期限內可以以約定的價格交換為標的股票。

    不同之處一是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同,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后者是上市公司本身;二是所換股份的來源不同,前者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后者是發行人本身未來發行的新股。再者可轉換債券轉股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不會導致標的公司的總股本發生變化,也無攤薄收益的影響。

    征求意見稿,規定發債主體僅限于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債金額不超過預備用于交換股票按募集公告前20日均價的70%。

    此前一直堅持大小非減持不是市場下跌主要動因觀點的中國證監會近期公開表態,擬將對大小非減持采取引入二次發售機制、開發可交換債券等市場流動性管理工具、建立實時監測系統等一系列政策舉措,這極大激發了市場的期待和憧憬。

    而據記者了解,事實上,可交換債早在股改推出之前就已經被有關研究機構作為解決股改有關問題的方案上報證監會,華龍證券、聯合證券等多家券商機構也一直在進行該課題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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