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新《股票上市規則》
網絡版專稿 記者 鄧美玲 9月4日,深圳證券交易所頒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稿)》(以下簡稱《上市規則》),《上市規則》將于10月1日起正式生效?!渡鲜幸巹t》此次對原有的新股上市規則進行了一系列修改,包括:取消了年度報告、業績預告等重大事項的一小時例行停牌,增加盤中停牌披露,另外大力遏制影響市場效率的長期停牌;強化大股東及董、監、高管的交易行為規范等。
《上市規則》幾大亮點:
修改了首次公開發行中有關持股人的股份流通限制:《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后36個月內,經交易所同意,可以在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或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的法人中轉讓所持股份。為適應全流通市場發展的需要,對于在發行人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前十二個月內以增資擴股方式認購股份的持有人,要求其承諾不予轉讓的期限由36個月縮短至12個月。
停牌制度進行了大改革:《上市規則》取消了取消年度報告、業績預告等重大事項一小時例行停牌,突出披露不及時、涉嫌違法違規、股價異動等異常警示性停牌。為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與對稱性,增加交易所盤中停牌措施,以強化信息披露與市場交易的聯動監管;遏制長期停牌,要求公司在連續停牌期間,每五個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復牌的原因。
進一步明確了股份分布問題和破產公司的退市情形:《上市規則》規定,對連續20個交易日社會公眾股股東持股比例低于25%(4億元股本以上低于10%)的公司予以停牌并啟動退市程序,規定該類公司可以有一定的寬限期。根據新實施的《企業破產法》,修訂完善了破產公司的具體披露要求和停復牌制度安排。
《上市規則》還將為上市公司提供證券服務的中介機構納入監管范圍,同時強化大股東及董、監、高管的交易行為規范。禁止大股東濫用控制權獲取上市公司重大信息,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負責監督股東短線交易收益的上繳并及時對外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董、監、高管在持股變動應提前向交易所報備,并要求證券事務代表買賣公司股票也須及時在本所網站公開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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