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利劍出手,嚴審股權激勵
網絡版專稿 記者 鄧美玲 據悉中國證監會已經就股權激勵機制中的一些敏感話題做出審核標準,其中明確規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不低于基準價的50% ;股東不得直接向激勵對象贈予(或轉讓)股份,上市公司監事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無特殊原因不得預留股份。
目前上市公司在實行股權激勵機制時普遍股價過低,在證監會的新規定中明確要求:以定向發行方式進行限制性股票激勵的,授予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50%。并且規定:上市公司披露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至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30日內,上市公司不得進行增發新股、資產注入、發行可轉債等重大事項。如果激勵對象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若低于上述標準,激勵方案將由中國證監會重組審核委員會討論決定。
此外,之前有上市公司變相實行股東激勵,先將股份贈予(或轉讓)上市公司,接著以零價格(或特定價格)向這部分股東定向回購股份,然后由上市公司將股份一年內授予激勵對象。據媒體批露,東百集團、通威股份、潯興股份等公司都是大股東拿出一部分股份以較低的價格轉讓給激勵對象,其中東百集團還是放棄了之前采用的期權激勵而改用股東激勵方式的?,F在,這一種激勵模式將被禁止。此外,證監會的新規規定,為了確保上市公司的監事能保持決策獨立性,他們不能成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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