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聯合發文嚴厲打擊非法證券活動
經濟觀察網訊 記者 黃利明 今日,記者從中國證監會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四部委近日聯合下發了《關于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8]1號,以下簡稱《通知》)。據悉,近期將會有一批涉及非法證券活動的大案要案進入司法程序,一批犯罪分子將會受到應有的懲處。證監會指出,只有從重從快地審理一批大要案,才能震懾住犯罪分子,遏制住非法證券活動的蔓延勢頭。
四大問題明確
《通知》共分三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是對形勢特征的分析,第三部分是對證監系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下一步工作提出具體要求,第二部分是本《通知》的核心內容,主要涉及相關政策法律界定。
其中第二部分涉及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公司或公司股東向社會公眾擅自轉讓股票行為問題。一段時間以來,一些不法分子編造公司即將在境內外上市或股票發行獲得政府批準等虛假信息,以轉讓股份的面目出現,通過中介機構以各種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銷售所謂“原始股”。這明顯違反《證券法》第十條的規定,國辦99號文也明確:“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的,轉讓后,公司股東累計不得超過200人”?!锻ㄖ访鞔_規定:“公司、公司股東違反上述規定,擅自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應當追究其擅自發行股票的責任。公司與其股東合謀,實施上述行為的,公司與其股東共同承擔責任”。對擅自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和擅自發行股票的關系給出了明確和最終答案。
二是相關性質認定問題?!锻ㄖ访鞔_,擅自發行證券的,根據犯罪事實,依照刑法分別追究擅自發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未經批準經營證券業務,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共謀擅自發行股票,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罪的共犯論處;未構成犯罪的,依照《證券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非法證券活動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認定,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認為需要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進行性質認定的,行政主管機關應當出具認定意見。
三是新老《證券法》的銜接問題。從執法實踐看,相當一部分非法證券活動發生在新《證券法》實施之前,一些當事人以新《證券法》沒有溯及力為由提出抗辯。鑒于原《證券法》同樣規定嚴禁擅自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通知》明確指出,新舊證券法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因此在修訂后的《證券法》實施之前發生的擅自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行為,也應予以追究,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
四是非法證券活動受害人的救濟途徑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4日發布了《關于中止審理、中止執行涉及場外非法股票交易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法[1998]145號),要求各級法院不受理涉及場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各類經濟糾紛,使得目前涉及非法證券活動的受害人無法通過民事訴訟的程序挽回損失?!锻ㄖ芳皶r解決了這一問題,明確規定:“如果非法證券活動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而沒有構成犯罪,當事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
大案將從重從快處理
據了解,該《通知》是繼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以下簡稱“國辦99號文”)后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又一重要文件,將成為打擊違法、懲治犯罪的強有力的武器。
其實,2006年實施的修訂后的《證券法》對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做出進一步明確規定,加大了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同時明確了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和地方政府的職責。同年底,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國辦99號文,進一步細化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職責權限,明確相關政策界限。
證監會負責人指出,一年來的實踐證明,國辦99號文所確立的由中央和地方分工負責,地方政府具體負責案件查處和善后處理工作的體制,符合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的實際需要。
2007年12月27日,隨著黑龍江省政府辦公廳發文成立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領導小組,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5個設有證監局的計劃單列市政府,全部出臺了貫徹國辦99號文實施意見,分別建立了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參加的打擊非法證券活動領導小組或工作小組,從預防、發現、性質認定,到案件查處、責任追究、善后處理等環節做出詳細規定,形成了聯合打擊的合力,為有力推進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據悉,過去一年,證監系統全年共收到涉及非法證券活動的各類來信、來訪1400余件,并將其中366件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一批大案要案進入司法程序,證監會協助公安部督辦的8起重點案件均已偵查終結,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其中4起已經法院一審判決。目前,8起案件共抓獲犯罪嫌疑人48人,取締非法中介機構19家。
近兩年,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四川、陜西等司法部門依法判決了一批從事非法證券活動的刑事案件,這些案例為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積累了很多寶貴經驗。同時各地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也遇到了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突出的是罪與非罪的判斷,擅自發行股票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如何區別定性,非法經營罪與擅自發行罪在審理過程中是否應互為前提,非法證券活動受害人能否通過民事訴訟進行救濟等等。
證監會負責人指出,《通知》不僅解決了司法實踐中的相關法律問題,而且與國辦99號文、各地貫徹實施意見一起構筑起打擊非法證券的法治體系,并將為確保金融安全,社會穩定,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發揮越來越大的積極作用。
該負責人表示,證監會與公、檢、法就有關法律適用問題聯合發文,這是監管部門與公安、司法機關協作配合的有益嘗試,也為今后相關部門及時、高效地打擊資本市場各類新型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新模式。隨著《通知》的出臺,可以預見近期將會有一批涉及非法證券活動的大案要案進入司法程序,一批犯罪分子將會受到應有的懲處。據不完全統計,非法證券活動中90%以上都涉嫌犯罪,而從目前各地查處情況看,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只占很小一部分。政策法律不明晰,適用標準不一致是導致目前局面的主要原因之一。只有從重從快地審理一批大要案,才能震懾住犯罪分子,遏制住非法證券活動的蔓延勢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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