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取消8項行政審批
經濟觀察網訊 記者 黃利明 昨日晚間,證監會披露,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公布取消8項行政審批項目。這是自2002年底以來,證監會第四次公布取消行政審批項目。
根據通知,對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制作和使用,證監會不再進行事前審批,改由基金銷售機構在公布后報基金監管部及當地證監局。對涉及基金宣傳材料的違規行為,證監會還將依法對基金銷售機構及相關人員采取行政監管及行政處罰措施。
同時,封閉式基金份額上市交易不再需要監管部門核準,上市公司暫停、恢復、終止上市也不再需要監管部門審批。另外,證監會對B股公司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網上證券委托資格、證券公司類型、國有企業開展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資格、期貨經紀公司持有10%以上股權的股東資格等都不再進行行政核準或審批,這些項目將按相關規定處理。
據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此前證監會已于2002年12月、2003年4月及2004年6月先后三次公布取消行政審批項目。隨著《證券法》、《公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的修改制定,一方面,新設定了一些行政審批項目,另一方面,許多原有審批項目的設定依據發生了變化甚至已經被取消。因此,證監會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安排,在前三次取消和調整行政許可項目的基礎上,對現有行政許可項目進行集中清理,下決心再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進行第四次行政許可項目的全面清理。經過前后四批的清理,證監會共公布取消109項行政審批項目,7項行政審批項目交由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實施自律管理。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隨著資本市場的逐步發展,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迫切需要按照市場規律和法治原則進行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逐步調整行政審批過多的狀況。為此,證監會進一步轉變思維模式,堅持對關系到重大市場風險事項的審批,減少對市場主體行為的審批,從總體上把握行政審批項目的適度性,管好關鍵的事項、機構和人員,同時逐步通過強化日常檢查和事后調查處罰力度,加大對市場參與者的約束。通過強化行為規范和持續監管,在法律框架內創新監管方式,促進市場競爭機制進一步發揮作用。為避免監管工作出現管理脫節,證監會在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同時,還發布了《關于做好第四批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的后續監管和銜接工作的通知》,對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監管和工作銜接作了妥善的安排。
這位負責人還指出,為了提高資本市場監管績效,證監會充分發揮包括派出機構、協會以及交易所等在內的全系統資源。能夠下放給派出機構的行政審批事項積極予以下放,發揮派出機構轄區監管的優勢,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審批程序,方便申請人;能夠進行自律管理的,授權協會、交易所等完成,提高資本市場自我監管能力的提高,促進資本市場監管的市場化進程。
事實上,對行政審批項目的取消和調整是對監管方式的完善和優化,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據介紹,證監會將進一步完善行政審批機制和資本市場監管體制,推進資本市場的市場化和法治化,為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和健康發展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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