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重點監管中小板公司證券投資
深交所昨日發布《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14號:證券投資》(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備忘錄》)和《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15號:日常經營重大合同》(以下簡稱《重大合同備忘錄》)兩份文件,對中小板公司兩項業務信披和相關程序進行規范。深交所明確表示,鼓勵中小板公司致力發展公司主營業務,不鼓勵上市公司進行證券投資,并將對上市公司證券投資行為進行重點監管。
為控制證券投資風險,《證券投資備忘錄》規定,中小板公司進行境內外股票及其衍生產品的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投資(含參與其他上市公司定向增發)、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前,應該針對證券投資行為建立專門內控制度,并不得使用募集資金和銀行信貸資金直接或間接進行證券投資。此外,該備忘錄對證券投資信息披露做了進一步規定,除細化董事會決議公告內容外,還規定證券投資金額占上市公司當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或證券投資產生的利潤占上市公司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在500萬以上的,上市公司應對年度證券投資情況形成專項說明,并提交董事會審議,保薦人和獨立董事應對證券投資專項說明出具專門意見。為加強日常監管,備忘錄還要求上市公司應以上市公司名義設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進行證券投資,并向交易所報備有關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信息。
《重大合同備忘錄》則對日常經營重大合同的披露標準進行了規定,明確規定合同金額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總收入30%以上,且絕對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或合同履行預計產生的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利潤總額的3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300萬元的,上市公司必須及時披露。合同生效或合同履行中出現重大不確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終止等情形的,上市公司應及時披露其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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