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重大合同與對外投資須“詳細”披露
經濟觀察網訊 上市公司簽訂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重大合同以及對外投資的信息披露行為將得到進一步規范。日前,上海證券交易所根據相關規定,專門新增《上市公司臨時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號:重大合同公告》,并修訂該所原《上市公司臨時公告格式指引第六號:對外(含委托)投資公告》,將其更名為《上市公司臨時公告格式指引第六號:對外投資公告》。這兩份臨時公告格式指引于今日正式發布,上市公司須遵照執行。
據上證所有關負責人介紹,《上市公司臨時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號:重大合同公告》主要是根據市場發展,并針對近期不少上市公司簽訂重大合同對上市公司股價和業績的影響而制定的。而修訂原《上市公司臨時公告格式指引第六號:對外投資公告》,主要是由于交易所在分析滬市上市公司2007年中期報告后發現,非金融類上市公司上半年投資收益合計約300億元,其中來源于證券市場的投資收益占此類上市公司利潤總額的5%至6%。另外,上市公司交叉持股,以及上市公司參股上市或非上市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數量也呈上升趨勢,為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投資的信息披露行為,上證所決定對原格式指引進行必要的補充與修訂。
按照格式指引,上市公司披露重大合同時,要作重要提示,如合同類型、合同生效條件、合同履行期限、對上市公司當期業績的影響等;對于合同生效所必需的審批程序,要明確如是否需經股東大會批準、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備案等。上市公司要如實介紹合同當事人,明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與上市公司發生的業務往來的具體金額,占公司各年該業務總量的比重。在合同雙方履約能力分析中,要明確是否需要政府信用或金融機構的信貸支持,以及是否具備相應的生產和技術能力等。另外,還要披露合同履行對上市公司當期及以后會計年度的影響、對上市公司業務獨立性的影響,以及重大合同的進展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現重大風險、合同提前解除或終止、合同履行完畢等。
修訂后的《上市公司臨時公告格式指引第六號:對外投資公告》則要求上市公司投資參股或控股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期貨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等機構,應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具備認購金融機構股份的條件,說明該金融機構業務類型、金融機構(非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資產總額、凈資產、營業收入和凈利潤等財務數據;董事會對金融機構經營能力、內部控制、公司治理等情況的結論性意見。
在披露參股風險中,除披露財務、市場、技術、環保、項目管理、組織實施等因素可能引致的風險、可能未獲有關機構批準的風險外,還應特別分析擬參股金融機構在經營能力、內部控制、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風險。此外,上市公司投資參股的公司擬公開發行股票,應及時披露該擬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申請核準進展情況,包括但不限于進入輔導期、完成驗收、證監會受理申請、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證監會核準情況等。(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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