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證買賣:要為無知付出多少代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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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觀察網訊 權證交易一直以高風險、高收益而著稱,但相對火爆的市場行情使得部分投資者只看到其日后的高收益,而將其具有的高風險拋在了腦后。對于權證交易知識的匱乏,使得很多投資者為其無知交了昂貴的“學費”。記者在此提醒權證投資者,本周五,也就是6月22日為鉀肥JTP1權證的最后交易日,當天如果不拋出手中的權證,加上權證的行權價值為零,則手中的權證會變成廢紙一張。
“權證變廢紙”訴訟案
本報曾于去年末報道了一則“15萬買的權證幾分鐘便成廢紙”的案例,最近該案例又有了新的動向。記者近日從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陳榮律師處獲悉,買賣權證的高先生已于今年四月以公司未能履行權證信息披露義務為由,將廣東機場管理集團公司等相關責任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其購買權證而導致的經濟損失154632元。
高先生在訴狀中稱,廣東機場管理集團公司刊登的《認沽權證上市公告書》使得其對該權證的交易日期產生了誤解。其稱,上市公告書的相關條款規定的行權期限為“權證上市首日起滿三個月后第一個交易日至權證到期日止的任何一個交易日,即從2006年3月23日起至2006年12月22日結束”。但高先生在讀后則認為,該機場權證的交易終止日即應截止到行權日(12月22日)。因此,其在沒有任何提示的情況下于12月15日交易終止日當天購買了154632元的機場權證。由于該權證交易終止時的收盤價為0.332元,而在交易所上市的白云機場股價為7.76元,行權價為6.90元,因此該白云機場的認沽權證內在價值為零,高先生投資的機場權證就此便成了廢紙一堆。
針對上述情況,高先生在訴訟理由中稱,公司雖在終止交易前兩日刊登了相關提示性公告,但其刊登的次數不符合規定且刊登的標題也不夠明確具體,不足以達到提示投資者的意義,并且其上市公告書的表述應當理解為最后交易日即為2006年12月22日而不是12月15日。因此,其認為廣東機場管理集團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規定的持續信息披露的規定,對投資者構成了重大誤導。同時,廣州白云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機場權證的證券標的公司,也未充分履行機場權證上市及終止交易等相關信息的披露義務,因此應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誠然,該權證交易案例已經通過司法程序來進行解決,但因誤解交易日期而導致的15萬元的損失卻也是既定的事實。如果高先生能對權證的發行交易有一定的了解,如果高先生對權證的相關信息查閱更加仔細一些,那么這15萬元的損失即可以輕易的避免?!渡虾WC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權證存續期滿前5個交易日,權證終止交易,但可以行權?!比绻呦壬鷮υ摋l款有一定的理解后,就應該知曉基本信息中顯示行權終止日為12月22日,就會聯想到最后交易日為12月15日,也就不會盲目買入了。
據悉,投資者在參與權證交易時,都會與券商簽訂《權證風險揭示書》,其中都載明“投資者在參與權證交易前,應認真閱讀權證發行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對其它可能影響權證交易或權證價格的因素也必須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確信自己已做好足夠的風險評估與財務安排,避免因參與權證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的損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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