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定向理財參與門檻800萬元
經濟觀察網訊 證券公司苦等多時的定向理財操作細則有望近期出臺。日前,監管層向創新類券商下發了《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稿規定,券商定向理財個人客戶參與門檻為800萬元。
據悉,此次意見稿在2003年底頒發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基礎上,對定向理財業務資金門檻、專用證券賬戶,資產委托類型等方面給予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意見稿指出,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客戶應當是具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證券公司接受單一自然人客戶委托資產的凈值不得低于800萬元。
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包括銀行存款、債券及回購、證券投資基金、股票、權證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投資品種,但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諾。證券公司應當與客戶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約定投資范圍、投資比例、管理期限及管理費用等事項。
意見稿規定,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客戶委托的資產可以是現金、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或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金融資產,這使得客戶委托類型范圍大大增加。
業內人士表示,和以往的客戶自己開立證券賬戶不同的是,此次意見稿首次引入了“專用證券賬戶”的概念:“定向資產管理客戶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每一份定向資產管理合同開立專用證券賬戶,賬戶名稱為‘客戶名稱+合同編號’。專用證券賬戶僅供客戶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使用,賬戶內資產屬于客戶所有?!?/P>
這意味著一個客戶可以開立多個專用證券賬戶,這些賬戶的投向可以完全不同;客戶還可以在多家證券公司同時參與定向理財服務。
在目前證券市場持續火爆的背景下,該意見稿特別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合理謹慎地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了解客戶身份、資產狀況、資產來源、投資經驗、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投資偏好和對相關法規的了解程度等,并獲取客戶身份、地址和委托資產的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客戶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的,應當進行實地調查。
此外,該意見稿還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委托資產投資于本公司或資產托管機構發行的證券;定向資產管理客戶委托資產的來源、用途應當合法;定向理財需實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資人員與交易人員相互獨立;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應在每年結束之日起3 個月內,完成相關年報制定工作并給予監管層備案。(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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