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引內地公司 港交所擬降低創業板上市門檻
經濟觀察網訊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韋思齊5月31日出席一研討會時表示,港交所將會在檢討現有創業板模式的基礎上,提出有關創業板運作新模式的建議,并征求市場意見。他希望有關建議可在明年得以實行。
韋思齊指出,有關建議包括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必須滿足在過去兩年的營運現金流需達到2000萬港元、市值最少為1億港元的要求;日后港交所上市科將會取代上市委員會,成為創業板公司上市申請審批的主管機構,同時也會簡化由創業板轉板到主板上市的程序。對比現有規則,建議中對于發行申請人的資產和證券市值要求明顯降低。
現有的港交所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新申請人過去12個月內的營業額不少于5億港元,總資產不少于5億港元,新申請人的預計證券市值(上市之時厘定)不得少于5億港元。
韋思齊認為,與港交所創業板地位作用相類似的倫敦證券交易所高增長市場(Alternative Investments Market)的模式并不適合香港,原因是AIM監管依賴保薦人的素質,但新的香港保薦人監管制度2007年初才開始實行,部分上市規則賦予的法定權力尚未得以執行;而且港股投資者中散戶的比例較高,所以現在不適宜采用AIM模式。
港交所還有意使今后到香港上市的海外發行人的來源更加多元化,以此吸引更多上市資源。港交所曾進行了全球性路演推介。
根據現行上市規則,港交所創業板上市的海外發行人必須是在香港、中國內地、百慕大和開曼群島四地注冊成立的公司。目前,中國內地、百慕大和開曼群島三地注冊的公司占創業板上市公司總數的84%;香港本地注冊公司占16%。
中國內地公司依然是港交所寄予厚望的寶貴資源。港交所今年將會到內地七個城市開展一系列推介活動,這些城市包括長沙、長春、大連、石家莊、西安、呼和浩特和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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